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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行[2008]526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6-1
实施时间: 2008-6-1
法规类型: 差旅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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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差旅费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经长春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长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从2008年6月1日实施后,在省内各市县出差人员应在定点饭店住宿(省内各市县定点饭店待省财政厅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严格加强差旅费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长春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一日
  附件:
  长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市直驻长以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市级)、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市长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 根据当前省内外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各级别人员省内和省外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入住定点饭店的住宿费价格在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

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标准(元/.天)
标准(元/.天)
副省级(市级)
600
副省级(市级)
480
副市级
450
副市级
360
局级
300(副局级240)
局级
240(副局级200)
处级以下
150
处级以下
120

  出差人员必须到国家和省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省外出差定点饭店已由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公布。省内出差定点饭店由省财政厅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在名单公布后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工作人员到本市境内的县(市、区、乡、镇)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工作人员到本市境内的县(市、区、乡、镇)出差的,不给补助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长财政文字[1996]20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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