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人员奖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会[2010]648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7-1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奖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24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和《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市、区财政部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勇创佳绩,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目前在会计管理岗位工作、从事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管理工作者:
  (一)积极宣传贯彻《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工作明显提升的;
  (二)注重管理创新,在会计行业管理和会计人才评价等方面大胆实践,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强化会计监督检查职能,创新工作机制,有效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障国家和群众经济利益的;
  (四)长期从事会计管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
  (五)在会计管理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2007年以来工作所在地发生会计人员群体性事件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单位推荐、财政审核、专家评议、媒体公示”相结合方式。
  通过层层评选,全市将评选出10名授予“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5名获得市财政局表彰。
  四、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市级候选人。各区、各有关部门在接到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后,应采取适当方式,自下而上评选出本区、本部门的先进会计管理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推荐人选。各区、各有关部门推荐人选2人。
  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所属县级以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市级候选人材料。各区、各有关部门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1),整理形成3000字左右的候选人先进事迹书面材料。于2010年 7月6日前,将候选人推荐表及有关材料报评市选表彰办公室(市财政局会计处)。届时不报者视同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三)组织评审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评选表彰办公室首先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确认后的候选人,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进行评比、打分,评选出10名先进会计工作者,授予“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5名获得市财政局表彰。
  (四)评选推荐吉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根据市级评选情况,择优向省财政厅推荐吉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五、表彰奖励
  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结束后,对获得“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和获得表彰的人员,市财政局将进行通报表彰,颁发《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证书。
  附件: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二○一○年七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云会协[2015]69 2015/9/2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实施办法[讨论稿] 2008/11/1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浙财会字[2007] 2007/11/2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本市2008年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 沪财会[2008]66 2008/6/2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表彰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 津财会[2019]48 2019/8/1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 浙注协[2018]57 2018/7/20
关于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 财会[2012]12号 2012/6/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 沪财会[2011]31 2011/5/1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评选方伊峰等10位同志为2011年上海市先 沪财会[2011]41 2011/7/25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河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 豫财会[2011]23 201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