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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会函[2012]4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16
实施时间: 2012-2-16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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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吉林省有关中直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会[2012]73号)要求,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提交的材料及有关要求
  1.《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吉林省会计网下载,网址http∥www.jlkj.gov.cn.)一式3份原件(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打印,左侧装订,并在指定地方粘贴“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
  没有外语和计算机人员,可申请先评后补。
  2.《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下载)一式两份原件(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打印,填写一览表时,“单位公示情况”要详实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公示意见,不予评审。
  3.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2009年—2011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记载继续教育情况的可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
  以上证书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公章及审核人员名章。
  4.在会计岗位取得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论文、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目录及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和目录)。
  6.业绩、效益证明材料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7.业务报告一份(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会计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材料)。
  上述3—5项证件的原件单独用塑封袋包装并密封,封皮上粘贴证件名称及数量,原件评审结束后退回。3—7项材料的复印件均需用标准A4纸单独装订制作成册,标定目录。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等。材料不装订成册不予受理。
  申报人员要把自己申报的所有材料装到一个大包装袋中上报,并在大包装袋外面粘贴上报材料明细目录。
  二、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严格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73 号)进行评价。
  三、破格答辩事宜
  破格申报人员继续实行破格答辩制度。答辩方式及答辩时间、地点等,届时公布于吉林省会计网站,同时通过手机信息发送给答辩人。
  四、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级会计师(含正高)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233 号)有关规定,正常申报人员每人300元,破格申报人员每人400元(含答辩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五、受理材料部门和时间、地点
  申报人员按照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原则,将材料由本单位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到省财政厅。中直单位的会计人员如在地方评审的,须出具主管部门委托函,否则不受理。
  受理材料时间从2月20日开始到3月25日结束(周六、周日休息)。
  省财政厅报送材料地点:省会计学会(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110房间,地址:长春市北安路1080号,联系人:米青林,联系电话:13504709710 。
  六、评审例会及资格确认时间
  省财政厅将于5月末组织吉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专家召开评审委员会例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资格从2012年1月1日算起。
  七、签发资格证书和领取证书事宜
  评审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印发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并签发省财政厅印制的《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领取时间和地点在吉林省会计网上通知。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抓紧时间组织申报人员按照申报程序把材料报送到吉林省财政厅,过期不予受理。
  省财政厅会计处业务咨询电话:88550897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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