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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昆明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文号: 昆明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9-29
实施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昆明
阅读人次: 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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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云南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有关规定,对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线进出境备案清单以及二线进出区报关单取消部分随附单证,简化进出区通关手续。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包括未列明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二、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进口货物。
  1.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除发票仍需上传外,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包括未列明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上传,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除合同、发票仍需上传外,其他单证如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包括未列明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上传,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二)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包括未列明随附单证)均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三、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本公告自2014年9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昆明海关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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