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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昆明海关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文号: 昆明海关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9-30
失效时间: 2014-11-28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昆明
阅读人次: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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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监管区”)建设,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5号)、《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监管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范围
  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监管区区内B类以上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内容
  (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海关信用分类等级信息;
  (三)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以及法院的生效判决等书面形式确认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信息。
  三、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途径
  监管区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途径为主动公开。
  (一)公开平台。
  昆明海关通过昆明海关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和更新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监管区区内企业信用信息。
  (二)公开时限。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基础信息和企业海关信用分类等级信息每月定期集中公布;其他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自该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异议申请
  信息主体对昆明海关主动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昆明海关书面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异议申请》(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据。昆明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申请人;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申请必须由信息主体本人提出。
  昆明海关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对已在昆明海关门户网站公开的异议信息做出“异议正在处理”的标注。
  五、申请开具本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一)申请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区区内企业可以向昆明海关申请开具本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1.企业申请上市需海关出具信用状况证明的;
  2.企业申请配额需海关出具信用状况证明的;
  3.企业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评比活动需海关出具信用状况证明的;
  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海关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
  (二)申请受理机构。
  申请人可以向昆明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的提出。
  企业代理人应当到上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述材料:
  1.《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见附件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出具的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文函原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前款所述“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出具的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文函”应当明确以下要素:
  1.企业的规范全称和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2.查询企业信用状况的原因与依据;
  3.查询的具体时间段,至少需明确至年、月;
  4.查询特定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何种信用状况的明确请求;
  5.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
  6.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四)申请的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昆明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见附件3)。
  本公告自2014年9月30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异议申请
  2、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
  3、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昆明海关
  2014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1、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异议申请.doc    
2、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doc    
3、企业信用状况证明.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昆明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文号:昆明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4-11-28
实施时间: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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