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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同城通办”涉税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1-25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4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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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环境,现将有关温州市区范围内“同城通办”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适用对象
  “同城通办”是指温州市区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相关地税业务,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到市区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
  外驻温建筑安装单位和房产交易,暂不列为“同城通办”服务范围。
  二、“同城通办”服务大厅
  市区“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包括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鹿城税务分局、瓯海税务分局、龙湾税务分局和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具体如下:
  序号  分局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单位地址
  1  直属一分局办税服务厅  88504201  绣山路299号
  2  鹿城税务分局金河办税服务厅 88665655 车站大道335号金河大厦
  3  瓯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88559102  瓯海月乐西街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二楼
  4  龙湾税务分局永强办税服务厅 86378475 永中街道永强大道4567号
  5  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86996733  永强大道1315号
  三、“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税务登记实施范围
  包括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初始登记,车船税税源初始登记,备案资料登记,税(费)种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一户通”扣款协议的签订、暂停、恢复和终止申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户)停、复业税务登记,自然人(指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信息登记和变更,以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二)发票管理实施范围
  包括发票领购资格确认(初次申购),发票领购、验旧和缴销(发票丢失、被盗缴销除外),发票用票量(种类)的调整和普通发票代开。
  (三)申报开票实施范围
  包括纳税人税(费)综合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车船税申报(除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外)、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以及纳税(缴费)人已入库税(费)款的税票开具。
  (四)延期申报实施范围
  包括税款延期申报和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
  (五)即时办结类税(费)优惠实施范围
  包括即时办结类税费优惠事项(附件1)。
  (六)税收证明实施范围
  包括纳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凭二代身份证在自助办税服务机上操作),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开具。
  (七)注册码申领实施范围
  包括单位注册码申领,个人注册码申领和批量申领企业员工个人注册码。
  (八)财务数据管理实施范围
  包括纳税人本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录入和修改。
  四、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申请涉税事项“同城通办”时,信息系统提示存在异常信息或违章未处理完毕的,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才可“同城通办”。
  (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后,纳税人发现差错的,与涉税事项办理服务大厅联系申请处理。
  (三)纳税人如有疑难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反映。
  五、执行时间
  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即时办结类税费优惠“同城通办”事项一览表
  2.关于《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同城通办”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2:
  关于《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同城通办” 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 “同城通办” 涉税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便民办税 共促发展”纳税服务活动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做到资料受理标准、办税操作流程、事项办理时限、各类模板设置、征管档案管理等五个“统一”。
  二、适用《公告》的对象
  温州市区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外驻温建筑安装单位和房产交易除外。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详见公告),各延伸点除外。
  (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范围
  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开票、延期申报、即时办结类税(费)优惠、税收证明、注册码申领、财务数据管理等八大类事项。
  (三)其他事项
  纳税人申请涉税事项“同城通办”时,系统提示存在异常信息或违章未处理完毕的,不适用“同城通办”服务。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1月25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修正:

附件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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