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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确认国家邮政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09]12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9-7
实施时间: 2009-9-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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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邮政局:
  你局《关于报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函》(国邮函[2009]49号)收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你局实际情况,现将你局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局本级及所属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执收的罚没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局本级及所属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及时通知缴款人。
  三、缴库方式。不需当场执罚的罚没收入实行直接缴库,即执收单位按规定为缴款人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部为相应执收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按规定可以当场执罚的罚没收入实行集中汇缴,即由执法人员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收到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你局本级及所属邮政管理局收缴实行直接缴库的罚没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你局本级及所属邮政管理局收取实行集中汇缴的罚没收入时,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或《代收罚款收据》,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其它事项。国家颁布新的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后,你局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按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相关附件:
收入收缴改革基本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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