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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第二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3]4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3-4-11
实施时间: 2013-4-11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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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拟在河北、重庆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方案。为做好第二批试点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建立新型安全管理信任体系,实现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是“十二五”时期深化财政国库改革、提升国库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试点地方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遵循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总体实施规划、业务调整思路、系统改造方案、网络衔接、任务分工、时间安排等主要内容。
  三、扎实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试点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尤其是前期准备工作任务重、环节多、时间紧,各试点地区要抓紧行动,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建立配套管理制度。严格的内控制度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各参与方,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电子化管理业务范围,签订电子化业务办理协议或制定有关管理细则;建立差错处理机制和业务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根据国库会计核算相关制度办法和电子化管理的要求,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业务流程,合理安排岗位,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二)完善安全基础环境。安全基础环境是建立电子化管理方式最基本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电子支付相关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审计等安全基础环境建设。
  (三)改造业务管理系统。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各参与方,分别完成各自业务管理系统改造,实现电子化业务管理流程,完善对账及资金监控管理,充分利用电子化管理方式促进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人民银行相关软件由总行统一开发,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应根据当地实际业务情况,及时提出补充业务需求并上报总行,以不断优化和完善软件。
  (四)部署电子支付安全支撑控件。电子支付安全支撑控件是电子凭证的保险柜,是确保安全和规范化的重要载体。试点地区要按照对等、安全、高效的原则,建立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之间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各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部署电子支付安全支撑控件,其中,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灵活部署,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部署;各方在确定具体部署方式时,要充分考虑内部业务处理系统负载能力和服务支持能力,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遵守统一规定。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将有关详细实施方案分别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待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文确认后实施;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统一从财政部申领电子支付安全支撑控件;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各参与方要共同遵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制定的试点省市业务接口标准和规范(有关规范另行发布),待业务接口标准和规范发布后,各参与方应根据此规范尽快对系统进行适应性改造。
  (二)及时跟踪反馈。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各参与方要做好实施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规程,有关情况及时通过财政部国库信息交流平台(http://gkxx.mof.gov.cn)报告财政部;试点地区人民银行通过办公网报至总行“$国库局会计业务管理处@PBC”邮箱。
  (三)加强宣传培训。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各参与方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和业务培训工作,明确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业务办理能力,确保相关人员掌握新理念、新业务。
  (四)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013年4月20日前,试点地区要将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分别上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13年7月1日前,完成有关实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第一期(批)业务按电子化管理方式上线运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商业银行。
  2013年4月1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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