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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会[2014]2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1-24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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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4日
  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考点及应考人员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则。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和考试管理规定,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确定、公示会计从业资格考点,组织开展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公布考试成绩,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区、市财政部门协助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考点考场布置、考试设备调试、巡视等考务工作。
  各考点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时间、报考办法、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报考时间和报考办法,登陆“青岛市会计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并按规定对填报信息进行确认,缴纳考试费用。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其中,会计电算化和珠算由考生报名时任选其一。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同一应考人员所有报考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计算。
  第八条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考生缴费后,缺考或其他任何原因考试收费一律不予退还。
  考务费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十条 市级与区、市财政部门、考点应设专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区域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和题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网络无纸化考试(包括珠算),考试系统自动进行组卷、判分,现场出成绩。每科考试时间为60分钟(珠算考试除外)。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每年报考人员、考试机位的数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每年的考试周期、考试计划和考点考场设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长、题型、题量、分值、合格标准等考试要求由财政部公布。
  第十三条 准考证号、考试日期、场次、座次由考试系统根据报名信息自动编排生成。
  第十四条 区、市财政部门对本区域考点考试应做好考前准备、监考、巡视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考点应根据考试工作需要,选配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接受培训后,承担监考、巡视等考务组织管理工作。
  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
  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考试监考工作。
  第十六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当于考前做好张贴考试信息、确认电力供应、检查调试考试设备、安装设置考试软件、导入考试试卷等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各考点应当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每个考场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考试规定。
  第十八条 各考场应当按考生人数配备监考人员,考场外应当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每个考场(25人及以下)应当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每增加25名考生应当增加配备1—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熟悉监考规则、严格遵守考务规定。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试现场,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于开考前30分钟对考生进行身份证验证、证件照拍照等工作,认真核对考生信息,宣读或播报《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监考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认真核对考生姓名、准考证、身份证、座位号等信息。非考务工作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禁止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 应考人员应当提前按指定座位入座,录入身份证号或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阅读考生须知。待考试开始后按照试题要求进行答题。
  第二十一条 应考人员应了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准考证入场,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可以携带、使用不具备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珠算考试不得携带计算器)。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四)应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按作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考人员必须输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答题,输入的身份证号必须和报名时一致。每科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完成考试;或当考试时间结束由计算机自动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试科目交卷后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
  第二十三条 考试系统应当在考试过程中定时自动备份应考人员答题情况,确保应考人员能够在重启或更换考试计算机的情况下继续答题。
  考试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自动收卷。考试成绩自动生成,当场显示。
  第二十四条 考试通过人员的基本信息、考试成绩储存在青岛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将于当期考试全部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市会计信息网”公示考试成绩。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不办者,考试成绩作废。
  第二十六条 各考点要确保录像设备正常运行,并对考
  试全过程实时录像,录像资料由市级财政部门保存半年以上。
  各考点对应考人员可以采取拍照等形式进行身份验证,所采集的照片可作为本人领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照片。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采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监管。各考点使用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保证考场无盲区。录像文件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
  考试期间,考点网络应当是独立局域网,与外部网络实行物理或技术隔离。考试计算机禁止连接任何可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务管理,加大监考力度,禁止应考人员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禁止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现,应当没收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级与区、市财政部门在考试期间应当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三十条 市级与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对考试过程中出现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 考点考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考点和考场。
  第三十二条 考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单位主要领导任考点负责人;
  具有与考试要求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能严格执行
  考试的各项管理规定,能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考试规定配置软硬件,按要求及时升级;能够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计划正常进行;
  考点实行教、考分离管理制度,考点不得开办与
  考试相关的辅导班、培训班等。考点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辅导、教学、培训等工作。
  有2名以上(含2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能
  为考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拥有固定的无纸化考场(计算机机房);
  (七)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市以上城市。
  第三十三条 考点应当有独立的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等。应考人员候考区应当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考点及考场应当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考点应配备服务器、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单个机房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50台。
  考场应配备身份证识别仪、监控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使用通讯设备等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拟申请考点的单位应填写《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申请表》,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市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综合本市考点分布和考生数量等情况,对拟申请考点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估,符合考试条件的,可以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考点设立后,应悬挂青岛市财政局统一式样的“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标示牌。
  第三十七条 考点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考点考场进行定期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点考场,要求其予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考点主要负责人、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将变更的信息报市级财政部门,变更期间应暂停考点考试工作。
  第五章 试题的传递和保管
  第三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级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和考点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 市级与区、市财政部门、各考点考试工作负责人应当对本区域、本考点考试试题保密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第一保密责任并签署责任书;应当在正式在编人员中设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四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定期接收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以光盘方式下发的全国统一题库。题库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交接双方应当认真核对移交光盘中的文件等内容,确认无误后进行密封处理,并由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
  第四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考试前,在专用服务
  器上根据题库随机生成考试试卷。试卷生成时应当采用加密
  技术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试卷的生成时间,并在充分考虑所需生成试卷数量和服务器工作性能等因素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
  第四十三条 根据题库生成的试卷通过互联网虚拟专用网络(VPN)进行传输并采取数字加密技术处理,提高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安全性;由专人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使用专用账号进行一次性操作完成。
  第四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试卷生成后及时下发至考点,下发时间一般不得超出开考前24小时,并在考试服务器中加密保存。
  下发至各考点的试卷,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其只有在
  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由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方能解密使用。
  第四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考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应考人员的试卷试题编号和答题结果等数据采用加密技术收集、备份,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方式传至市级财政部门的专用服务器,并销毁存放于考点服务器和考试计算机中的试题和答题结果。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的考试信息,具体包括:考试报名人数、应考人员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系统进行评卷。
  第四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公布考试结果的同时,将所有考试通过人员信息导入青岛市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设置为待激活状态,并在考试通过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将其信息激活。
  第四十九条 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试卷试题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期限为1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五十条 应考人员存在作弊行为,取消考试成绩,2年内禁止再次报考,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市级财政部门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及时纳入禁考人员
  数据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各考点工作人员发生违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考点给予停考整顿或撤销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网络考试实施细则(试行)》(青财会[200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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