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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经信产业[2014]28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7-15
实施时间: 2014-7-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1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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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地、州、市经信委、财政局:
  2014年我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已经工信部确认并在自治区进行了公告,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下简称《考核方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9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对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核审。在此基础上,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国家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已将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列入对当地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国家和自治区也加大了对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和审计,请各地经信、财政部门切实担负起本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按照《考核方案》要求,认真对本地列入2014年淘汰计划项目的关停、拆除和职工安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14年7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
  二、做好淘汰资料留存及相关数据的核实
  (一)按照《办法》要求,请各地经信、财政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相关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对本地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企业申报资料、拆除前后影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留存,留存期限不低于5年。
  (二)《办法》对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参考因素进行了调整,突出淘汰设备投资、安置职工人数、前三年实际耗能量三方面的内容要求。为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请各地财政、经信部门对2014年度企业上报的以下数据和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1.核实淘汰生产线(设备)投资
  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负责对企业淘汰生产线(设备)有关票据和资料进行核实,并出具确认文件。
  2.核实淘汰产能涉及职工人数及安置方案
  由各地经信部门会同人社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淘汰产能计划中淘汰产能涉及职工人数及安置方案进行审核,补充上报由人社部门确认的企业职工劳动花名册。
  3.核实淘汰产能前三年实际耗能量
  由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前三年实际产量,负责对企业上报的前三年实际耗能量进行审核,也可责成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确认文件。
  相关资料的确认文件,由各地财政部门、经信部门于2014年7月28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上报资料将作为研究和安排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据。
  三、关于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按照工信部的要求和工作安排,我们将于8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开展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中期检查工作,了解各地淘汰计划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红娟  0991-4523700(兼传真)
  贾晶晶  0991-2816746(兼传真)
  附件:自治区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企业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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