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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09]99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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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解决城镇居民生育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从2010年起,用3年时间将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居民生育平均医疗费用总额的80%以上。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建立以居民生育费用补偿为主的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以我市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定额补偿为基础,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二、参保范围、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
  (三)覆盖范围
  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可依照本方案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四)资金来源
  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2010年参保居民人均补贴标准为5元,以后根据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调整。专项补贴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记征税、费。
  (五)待遇支付范围
  1.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主要支付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规定范围的;
  (3)未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分娩的。
  (六)待遇支付标准
  1.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定额补贴的基础上,由居民生育专项补贴基金给予二次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不分医院级别)为:
  2010年正常分娩补贴300元,非正常分娩补贴500元。
  2011年正常分娩补贴500元,非正常分娩补贴700元。
  2012年正常分娩补贴700元,非正常分娩补贴900元。
  2.参保居民经批准后在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在本市生育的相应补偿标准支付。
  三、医疗管理
  (七)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八)居民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范围确定。
  (九)参保居民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异地生育的,应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十)居民生育费用结算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
  (十一)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是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十三)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工作作为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十五)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六、附则
  (十六)各县(市)、双阳区独立统筹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七)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十八)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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