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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10]36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0-8-12
实施时间: 2010-8-12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27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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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棚改供地政策和在棚户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9号)精神,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续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开发区负责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主要掌握以下情况:棚户区改造地块占地面积、用地性质;居民(住宅)、非住宅户数,建筑面积(有照户数、无照户数);棚户区地块内低收入家庭、低保户、特困户以及下岗职工所占比例情况;改造区域内征得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
  二、各城区、开发区将符合改造条件的项目向市棚改办申报改造计划,经实地踏查后,报请市政府研究确认。
  三、已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由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招商;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棚户区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后现状挂牌出让。
  四、开发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实施项目改造。
  五、土地价款上缴后,市财政部门将按国家规定扣除应提取的各项基金(资金)后,其余的市级收益部分返还给各城区、开发区,用于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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