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10]39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0-8-20
实施时间: 2010-8-20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18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7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和长吉一体化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的限制。对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下设2个控股子公司,即可登记为集团,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允许以股权出资方式,由投资人先注册若干子公司、再由股东以所持子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拟组建企业集团的,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且承诺自其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2个控股子公司设立的,母公司就可以先使用集团名称,在1年内完成2个控股子公司设立登记后,为其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二、放宽企业名称中有关行业特征的限制。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3个(含3个)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以上的企业,允许其核定不含行业特征内容表述的企业名称。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对注册资本(出资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各类企业,积极帮助办理冠以“吉林省”、“吉林”字样的名称或在名称中间使用省名;在我市各开发区(园区)内的各类公司,允许其名称中使用“XX开发区(园区)”字样。
  四、放宽企业名称中行业特征表述的限制。允许企业使用“对XX贸易”、 “XX产品贸易”、“ XX商品销售”等突出XX贸易特征的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
  五、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采用服务外包、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和新型流通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服务外包”、“连锁”、“物流”、“电子商务”等字样体现行业和经营特征;允许使用“物流配送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等用语或与之相关的用语核定经营范围。
  六、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企业,允许使用“东北亚”、“北方”、“东北”、“长吉图”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核算中心”、“长春总部”、“长春基地”、“东北总部”、“东北亚总部”等字样;根据企业需求,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吉林总部”、“吉林省总部”的名称核准。
  七、支持内资企业核定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内资企业,积极受理并帮助核定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八、全力支持大项目建设。允许大项目建设企业根据投资建设需要,先行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核定“投资建设XX项目”,并根据企业申请核定限期。
  九、支持我市汽车、轨道客车、农产品深加工三大产业基地建设。全力支持一汽集团300万辆整车、超500亿元产值轨道客车产业群和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及其配套项目建设,为其提供最宽松的政策、最优质的服务和最有力的保护;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规定,积极鼓励民间投资进入汽车、轨道客车和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及其配套领域发展。
  十、先行先试新的汽车销售模式。对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品牌乘用车销售资格、实行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统一售后服务、能够承担所售乘用车质量责任的公司,允许其吸纳其他汽车销售企业进店集中销售,试办“汽车超市”,以促进汽车销售,拓宽消费者选购渠道。
  十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允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融资企业,以不超过经评估的净资产数额折股出资。
  十二、支持企业通过专项审计解决历史遗留的实物出资问题。凡2005年底前设立的内资企业,其股东以无明确的产权、产籍证明实物出资且已实际移交,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过户手续的,企业可凭专项审计报告和股东会确认权属关系已转移的决议,办理实物出资备案。
  十三、支持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增资。允许企业在增资后,货币出资金额累计不低于其注册资本30%的条件下,全部以股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非货币方式办理增资。
  十四、扶持困难企业发展。超过法定或者章程规定期限仍无法到资的困难企业,可在申请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通过年检,不按违法行为处罚。
  十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无法按期到位的,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其延期出资;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可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应一次性缴付出资的,如逾期出资,已出资部分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5%的,公司在法定的时限内,可通过依法修改章程,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公司。
  十六、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允许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十七、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方出资者的条件。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允许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中方股东。
  十八、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限制。设立从事文化经纪、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文化创意产业和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活动的科技型企业,经房产所有权人和承租企业同意,允许其住所在不可分割的同一间实行隔断分割、分别编号的办公场所内集中办公。
  十九、简化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对产权不明晰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申请人可凭租赁协议和相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出租人使用权的证明,可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
  二十、改变对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提交材料的审查方式。对住宅改商用的,只要申请人已取得前置审批,登记机关不再重复审查利害关系人同意的相关材料;对不需要取得前置审批的,只要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或投资人出具已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登记机关予以登记。
  二十一、允许生产加工型企业的住所和生产场所分设。对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其生产加工场所取得前置许可的前提下,允许在企业住所外(我市行政区域内)选择它处,作为不对外开展经营
  活动的生产场所。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注明生产场所地点、“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在备案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经辖区工商所备案,无需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二十二、支持企业存续发展。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申请,予以通过年检。
  二十三、简化内资企业年检手续。内资企业年检免予审查其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只要其前置许可齐全、有效,企业分支机构年检可凭隶属企业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予以年检。
  二十四、允许多点经营。对同一出资人在同一市场(超市、商场等)内租赁多个摊位经营的市场主体,只需办理一个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可依其申请增发多个营业执照副本。
  二十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出资额可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对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二十六、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对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经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两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十七、支持中小企业改制。对非公司中小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后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无法提交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的,由企业股东会书面说明情况和承诺其债权债务由改制的公司承继后,可免予提交该文件。
  二十八、支持事业单位法人改制。对事业单位法人改制为企业法人的,允许依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法人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直接后缀公司组织形式;允许使用经评估作价,并经政府授权部门确认的原事业单位法人(已依法注销)的净资产进行验资,并作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且可不受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企业在登记前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允许使用原事业单位法人已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使用到有效期限届满。
  二十九、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私营企业的,只要不重名,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使用已注销的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行业用语;对不改变其投资人(经营者)和住所(经营场所)的,允许原相关前置许可证件使用到有效期届满。
  三十、放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的限制。允许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
  三十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允许3个(含3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总数100人(含100人)以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推进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积极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帮助其核定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跨地区(市、州)的、成员中含有1户或1户以上企业,积极帮助其办理“吉林”或“吉林省”名称;对出资总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成员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其冠“长春”或“长春市”名称。
  三十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出资渠道。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十三、下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伙企业登记权。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权下放到农村工商所;将各县(市、双阳区)区域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权,委托下放给县(市、双阳区)工商机关办理。
  三十四、鼓励农民通过自产自销增加收入。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
  三十五、大力发展农村经纪人。强化经纪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促进农产品市场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流通对接;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实行备案管理、自愿登记;在农村工商所建立经纪人服务站,实现产销地、服务站之间信息互通和农、工、商联动。
  三十六、支持广告业发展。停止征收户外广告登记费;放宽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企业的资格限制,将申请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企业的设立资格期限和注册资本额度分别调整为1年和50万元;允许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企业在各县(市、双阳区)设立分支机构。
  三十七、大力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支持我市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区域经济支柱产业、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经营者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指导企业运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允许企业在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情况下,全部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专用权作为非货币出资。
  三十八、鼓励企业对其商标专用权的宣传。支持企业以其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允许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在行政区划前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三十九、引导企业通过商标注册实现对自主品牌的法律保护。大力整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强化对定牌加工、商标印制、商品交易市场、专营专卖、展销会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对商标案件举报和投诉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根据企业需求,工商机关免费开展企业创牌辅导培训,帮助企业提升商标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四十、推行登记“直通车”服务。对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事项,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变更等注册登记手续的,由相应的工商机关成立注册登记服务小组,提前介入,全程服务。
  四十一、免费提供规范的《公司章程》等示范文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编制适应不同企业情况的《公司章程》等示范文本,在市工商局网站公布,供免费下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各项政策与之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本意见由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运用价格杠杆支持推进经济发展方 冀价政调[2010] 2010/8/3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 浙地税发[2010] 2010/4/2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 鲁价综发[2010] 20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