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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发[2008]18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10-28
实施时间: 2008-10-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40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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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供热企业成本上升,造成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为切实缓解供热企业压力,确保我市广大群众冬季正常采暖,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和省发改委、建设厅、财政厅、经委《关于采暖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8〕756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8—2009年采暖期起,调整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6元调整到29元;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31元调整到36元;其他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8元调整到33元。
  二、继续实行对用热低保户补贴政策,同时将用热低保边缘户纳入补贴范围。低保户热费补贴按新标准继续执行原政策;低保边缘户此次调价新增加的热费支出,按每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85%,供热企业负担15%给予补贴。
  三、加大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自行取暖的补贴力度。对自行取暖的低保户,在现有补贴的基础上每户增加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低保边缘户自行取暖的,从今年开始每户每年补贴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新热费标准自2008—2009年采暖期开始执行,今年按原标准已交纳热费的用户于2008年11月底前按新热费标准补齐差价。
  五、对在采暖期间由于供热企业原因室温未能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45号)向热用户按规定退费。
  六、其它有关规定仍按长春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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