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字[2014]14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24
实施时间: 2014-11-2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0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部门:
  《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4日
  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权力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要求,现就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将省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包括每项职权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履权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权限,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权必有责”,加快形成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推动简政放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二、工作原则
  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规范行政职权、明晰履权责任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清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定依据、实际工作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要纳入重点清理范围。
  (二)简政放权原则。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权责一致原则。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具有相应管理权限。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依法调整,其责任须作相应调整。
  (四)透明规范原则。行政权责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要科学设置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明确各岗位在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对行政权力及其行使进行规范。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各部门对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对行政权力逐项进行分类登记,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省编办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和政策要求。
  (二)开展职权清理。各部门在梳理行政权力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研究提出保留、取消、下放、转移、整合、提请国家调整的意见。
  (三)优化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权力,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着力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运行流程,编制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确保每项权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同时,对保留的行政权力明确相应的责任。
  (四)加强动态管理和运行监督。从我省实际出发,建立权责清单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同时,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重点围绕办事公开、办事承诺、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建立一系列工作制度。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建设行政职权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体系。
  四、清理对象
  开展行政权力清理的具体部门共49个(见附件1),包括:
  (一)省政府工作部门。
  (二)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三)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四)其他机构:包括处级行政机构、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五、清理范围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年已集中清理,不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六、清理标准
  各部门在清理行政权力过程中,对提出取消、下放、转移、整合意见的,应把握以下标准:
  (一)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依据的职权,一律予以取消。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职权设定和行使的依据。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相互冲突矛盾,以及没有管理对象、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可按程序提出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议。
  (二)下放。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由省级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外,其他行政权力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就近便捷管理优势,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的原则,一般下放市县政府管理。
  (三)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法定由行政机关承担的除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等,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非行政许可类相关资格、资质管理,按国家标准清理,无依据的应予取消。如果社会组织暂时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可以设定1-3年的过渡期(社会组织培育期),过渡期满,予以转移。
  (四)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七、工作步骤
  先建立权力清单,再建立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工作自2014年11月下旬开始至2015年5月31日结束,责任清单工作自2015年6月1日开始,2015年8月31日结束。
  权力清单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培训阶段(2014年11月下旬)。 召开省政府部门动员部署会议,对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同时,省编办举办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工作培训班,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自查自清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9日)。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及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自查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并提出清理意见,认真填写《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和《提请国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附件3),分权种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对此次行政权力全面清理情况进行总结,撰写清理工作报告(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于2015年1月9日前报省编办。各部门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没有权力事项的部门实行零报告。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并注明共同实施单位。各部门报送清理意见时,需同时报送项目依据文本。
  (三)审核论证阶段(2015年1月12日至4月30日)。 省编办组织力量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逐项审查核实、研究论证。在审核论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市县政府、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经审核论证后,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报送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审核。
  (四)清单报审阶段(2015年5月4日至5月15日)。 省编办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送审稿)》报省政府审定。
  (五)权力公布阶段(2015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送审稿)》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次在各部门网站、省编办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清单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自拟责任清单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部门根据公布的行政权力逐项拟出相应的责任事项及追责情形,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省编办。
  (二)审核论证阶段(2015年7月1日至7月31日)。 省编办组织力量对各部门报送的责任清单逐项审查核实、研究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清单报审阶段(2015年8月1日至8月15日)。 省编办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责任清单,报省政府审定。
  (四)清单公布阶段(2015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责任清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次在各部门网站、省编办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分工
  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共分八个组,即综合组、五个审核组、督查组、保障组,并邀请若干专家参与审核论证工作。其中,综合组、五个审核组、保障组主要由省编办抽调本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的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审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承担分类审查职责。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综合组:负责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相关文稿的起草;负责对各审核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集、梳理、研究,统一提出答复意见;负责将经审核论证的权责清单报省政府审定。
  (二)审核组:负责审核各部门报送的行政权力与设定依据的匹配性,设定依据的合法性,权力事项的合理性,以及责任清单的规范性、准确性,并逐项提出审核意见。
  (三)督查组:负责督促各部门如期完成自查自清、意见反馈和网上公布等工作任务。
  (四)保障组: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五)省审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按以下分工对审核组审核后的行政权力清理意见分类进行审查。
  省编办:其他行政权力。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
  省财政厅:行政征收、行政给付。
  省人社厅:行政奖励、行政确认。
  行政权责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审核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是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权责边界、促进简政放权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途径。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部门作为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确保工作落实。
  (二)精心组织,保质保量。各部门要选派熟悉法律、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精干的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认真细致地做好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行政权力清单要查全核准,不得错漏;权力运行流程图要规范优化,注重高效;责任清单要主体明确,责任明晰。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理意见,高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三)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各部门在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中,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国家层面的实施情况;要加强与兄弟省(市、区)有关部门的交流,借鉴经验,启发思路;要加强与共同实施部门的协调,共商共议;要加强与社会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强清理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省政府办公厅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协调督促;省编办要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培训指导,确保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整体推进、如期完成;省监察厅要发挥监察职能,加强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情况的行政问责;省财政厅要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等权力事项的清理工作;省审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同时认真做好相关权种事项的审查工作。各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各自负责权责清单工作的内设机构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省编办(联系电话:0791-86386675、0791-86380056;联系人:吕旭华、金煜)。
  附件:1.省政府部门行政权责清理单位名单
  2.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理情况登记表
  3.提请国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附件1
  省政府部门行政权责清理单位名单
  (一)省政府工作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发委、省审计厅、省环保厅、省外侨办、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人防办、省扶贫和移民办
  (二)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省档案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省地方志编纂委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
  (三)其他组织
  省供销社

相关附件:
附件2-3.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网 苏地税函[2010] 2010/8/3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武政规[2016]3号 2016/5/4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衔接落实市场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 赣市监法[2021] 2021/3/2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 黑政规[2017]6号 2017/3/17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洪府发[2016]1号 2016/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 鲁政字[2017]82 2017/5/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区政府部门行 桂政发[2016]82 2016/12/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 冀政办发[2016] 2016/8/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 鲁政字[2016]29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