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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事务中心关于预报申请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注事[2014]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13
实施时间: 2014-11-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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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注协及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川财会[2012]3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会[2013]46号)要求,为做好2015年度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现就预报申请2015年度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相关预报申请工作。
  一、扶持对象
  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经四川省财政厅审批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省外事务所在川分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扶持范围
  (一)事务所完成合并重组,综合评价排名实现进位;
  (二)事务所完成组织形式改革,转制为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
  (三)行业协会及事务所新业务拓展取得实际效果,有较好社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
  (四)行业协会及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五)行业协会及事务所组织开展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
  三、申请条件与补助政策
  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务所应自觉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2012-2014年期间没有因为执业问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一)事务所联合重组
  2012-2014年期间,事务所依据自身发展战略采取联合重组等合并方式扩大规模,被合并方(新设合并的为所有合并参与方)办理完成相关注销手续,并达到以下扶持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以前年度财政资金已立项扶持的除外):
  1.事务所完成合并重组,可按照不高于3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2.事务所完成合并后,2014年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可按照不高于1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3.事务所完成合并后,2014年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可按照不高于10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4.事务所完成合并后,2014年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同一事务所符合以上多项条件的,按单项补助金额高值申请补助,不重复申请补助。
  (二)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
  2012-2014年期间,事务所完成下列组织形式改革的,可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以前年度财政资金已立项扶持的除外):
  1.大中型事务所完成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可按照不高于10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2.小型事务所完成转制为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三)事务所新业务拓展
  2012-2014年期间,事务所完成下列新业务拓展工作的,可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以前年度财政资金已立项扶持的除外):
  1.事务所在全省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示范作用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2.事务所在全省范围积极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非审计服务等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示范作用,且2014年度事务所除审计、验资和工程预决算审核外的非传统业务收入占事务所全部收入比重超过50%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2015年重点扶持方向)
  2012-2014年期间,事务所完成下列信息化建设任务的,可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以前年度财政资金已立项扶持的除外):
  1.大型事务所:拥有独立的事务所互联网门户网站、事务所内部办公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软件的,可按照不高于10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2.中型事务所:拥有独立的事务所互联网门户网站和事务所业务管理系统,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软件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3.小型事务所:拥有独立的事务所互联网门户网站,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软件的,可按照不高于3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五)事务所人才培养与引进
  2012-2014年期间,事务所实现以下人才培养和选拔目标之一的,可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以前年度财政资金已立项扶持的除外,同一个人按单项补助高值申请事务所补助,不重复补助):
  1.事务所中有获得全国会计行业先进个人称号的注册会计师,可一次性按照不超过5万元/人的额度,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2.事务所中有获得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可一次性按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3.事务所中有获得全省会计行业先进个人称号的注册会计师,可一次性按照不超过3万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4、事务所中有获得全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或全省会计领军人才或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可一次性按照不超过3万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5.事务所中有获得中注协、省注协授予的行业岗位能手称号的,可一次性分别按照不超过3万元/人、2万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6.事务所中有大专以上毕业生毕业后直接进入我省事务所连续工作年满三年,且取得CPA全科合格证书并在我省注册成为执业会员的,可按照不超过5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7.与我省本科院校、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签订合作共建学生实习基地的事务所,年吸纳合作院校实习生不低于10人(实习时间不低于2个月),且录用实习毕业生为事务所正式员工不低于实习生人数1/3的,可按照录用实习毕业生人数不高于1500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8.具有内部培训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内自主培训,且承担了2014年度省注协组织的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师资任务的,可按照不超过1万元的额度,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9.事务所中有取得ACA、AA、CGA、CICA、AICPA、CPA Australia、CAA国际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者从省外和行业外引进上述人才的,可按不超过5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引进培养补助。
  (六)行业信息化建设、人才选拔和培养
  1.省注协2015年度计划开展的行业业务网络管理系统及行业网站、办公自动化等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据实据效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2.省注协2015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的全省行业领军人才、岗位能手选拔、培养等高端、专门人才建设,据实据效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3.省注协2015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的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引进工作中,与省内大专院校联合举办的校园大学生会计审计类知识竞赛以及大学毕业生校园招聘等活动,据实据效给予每次活动不超过5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四、预报申请的其他事项
  1.受理2015年度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预报申请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凡未纳入本次预报的项目,2015年正式申报时不予受理。
  2.本次预报只需填报《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报申报表》(详见附件),可暂不提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待2015年第二季度省财政厅正式发布《四川省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后,各申报单位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正式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件。
  3.各申报单位本次预报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报申报表》须报送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份。
  4.各申报单位在本次预报申请项目中,应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严谨的态度,客观、真实地反映预报申请项目;凡本次预报项目在2015年正式申报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计入行业诚信档案并取消其今后年度的项目申请资格。
  5.预报事项联系及咨询
  联系人:向琳  028-85310239
  电子邮箱:scicpazh@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北巷四号9楼902室
  邮政编码:610041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报申报表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事务中心
  2014年11月13日

相关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报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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