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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9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4-11-25
实施时间: 2014-11-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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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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