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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建[2014]25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14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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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文化强省建设,加强文物的保护与传承,充分发挥文物在改善人文环境、提升公民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浙委[2011]1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文物局
  2014年11月14日
  浙江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浙委[2011]105号)等文件精神,我省设立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文物的保护与传承。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文物收藏单位开展文物平安工程设施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为每年3000万元,实施期限暂定三年,后视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安排或调整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以具体文物单位安全风险程度和急需抢救保护的程度为依据,集中财力扶持文物平安工程建设,并按轻重缓急分年度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文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发改委、省文物局负责制订年度文物平安工程实施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拨付资金,并共同对各地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范围以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兼顾部分文物收藏单位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具体包括:
  (一)田野文物及其他文保单位的安防设施建设,主要是指以入侵报警和视频监控为核心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二)木构建筑类的消防设施建设,主要是指配置早期火灾预警系统及消防设备等。
  (三)塔式建筑类的防雷设施建设,主要是指为塔式文保单位装置避雷接闪设施等。
  (四)文物库房安全技防建设,主要是指库房新建、改扩建,以及安全防范系统和技术设备配置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本着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按照当年各地文物平安工程实施项目的数量、规模和财力状况等进行“因素法”分配。
  (一)分配因素
  1.项目数量系数:即当年实施计划中各地文物平安工程的项目数量,包括安防、消防、防雷和文物库房安全技防项目共四类。
  2.项目规模系数。安防工程和消防工程根据项目的规模分成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项目投资需求按照三类投资标准进行测算汇总;防雷工程按照项目数量、同一标准直接计算各地投资需求;文物库房安全技防项目按照库房新建、改扩建、安全技防项目三类按各自平均投资标准测算投资需求。
  3.财力调节系数。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按照二类六档设置财力调节系数分别为1、0.9、0.8、0.7、0.6、0.5。
  (二)计算公式
  某市、县(市)年度应分配专项资金=[该市、县(市)项目数量系数×项目规模系数×财力调节系数]/∑[各市、县(市)项目数量系数×项目规模系数×财力调节系数]×年度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规模。
  对计算出的某市、县(市)年度应分配专项资金进行“进五进十”适当微调,其中计算值不足10万元的补足至10万元。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七条 每年初,省发改委会同省文物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文物平安工程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分配方法,计算确定各市、县(市)专项资金额度,并及时拨付至相关市、县(市)。
  第八条 各地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须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文物局备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发改、文物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时,填列“110029930文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在安排使用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时,填列“2070204文物保护”支出预算科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资金专账管理。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发改、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目标如期完成,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文物局将对各地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或抽查,并实施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财政、发改、文物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组织项目单位编制绩效自评报告,并于次年6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文物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文物局将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文物局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地方或单位,将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文物库房安全技防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07]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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