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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级技工学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2004]费34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8-12
实施时间: 2004-8-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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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高级技工培养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劳社函[2004]79号)收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我省部分技工学校提高了办学层次,加强对高级技工的培养。考虑到技工学校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特别是培养高级技工,学校需要投入大量的生产实习设备,学生在学习实践过程中的材料消耗费用较大,培养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高级技工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高级技工学费收费标准核定为2800元/生.学年,进行高级技工培养的技工学校可在上浮2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的具体标准,并按隶属关系报设区市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二、中级技工学费收费标准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58号)规定执行。
  三、高级技工学费核定后,各有关技工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奖、助、贷、补、减”等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秋季招生开始执行。各有关技工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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