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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7]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2-27
实施时间: 2007-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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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84号)试行期限已到,根据试行期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精神,现就驾驶员考试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考试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其考试费标准调整为:科目一80元/人.次;科目二380元/人.次(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320元);科目三100元/人.次。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的可收取补考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考试场地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应向场地所有者支付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试场地租赁费在考试费中列支,具体标准为:科目一50元/人.次;科目二130元/人.次。考试者在租用场地参加考试不合格的,第一次补考,场地所有者不收场租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补考的场地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三、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考训场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四、拖拉机检测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345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三。
  五、摩托车考试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0元,具体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8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07年3月31日止,从2007年4月1日起驾驶员考试费按本文规定的新的收费标准执行。但2007年4月1日前已按原规定通过旧科目二考试的考试人员,其科目三(旧科目三)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每人每次340元(使用电子考试系统)或每人每次280元(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执行。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得收费,第二次补考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上补考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七、新的收费标准有效期三年,至2009年3月31日止。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除考试场地租赁费和考训场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外,其余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一:
福建省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驾驶许可考试费 
 
 
科目二考试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收费标准为380元;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收费标准为320元。
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得收费,第二次补考按表列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按表列收费标准的30%收取。
 
 
科目一号时车
元/人.次
80
   科目二
元/人.次
380或320
   科目三
元/人.次
100
其中:租赁专用考试场地费
 
 
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得收取场地租赁费,第二次补考按表列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按表列收费标准的30%收取。
 
 
 
科目一
元/人.次
50
科目二
元/人.次
130
 
附表二:
福建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等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一、安全检验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使用检测设备上线检测的检验费按表列的收费标准收取,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表列标准减半收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一律不得收费。
 
客车(7座及以下)货车(2吨及以下)
部.年
84
客车(7座以上)货车(2吨以上)
部.年
96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部.年
60
摩托车
部.年
25
二、号牌工本费
 
 
汽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号牌:反光每副50元,不反光每副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每副40元,不反光每副25元;摩托车号牌:反光每副70元,不反光每副50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均含号牌安装费)。
 
汽 车
100或80
挂 车
50或30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0或25
    摩托车
 元/副
70或50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三、证件工本费号时车
 
 
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表列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登记证书
元/本
10
行驶证
元/本
15
临时行驶证
元/本
10
驾驶证
元/本
10
机动车临时号牌号时车
元/张
5
四、考训场收费
 
 
凡受训人员自愿要求进入专用场地训练的,所交纳场地使用费按表列的收费标准,由场地所有者收取,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大汽车
 
元/车.小时
30
小汽车
 
元/车.小时
25
 
 
 
 
 
附件三:
福建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一、安全检验费
 
 
拖拉机使用检测设备上线检测的检验费按表列的收费标准收取,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表列标准减半收费。检验费收费含纸质拖拉机年度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另收工本费。
经批准允许改装改型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验的按同类农机年度检验费的收费标准执行。
 
1、大中型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
台/年
60
2、小型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
台/年
20
3、其他农业机械
台/年
6
二、号牌工本费
 
 
1、拖拉机号牌: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均含号牌安装费)。
1、拖拉机(含收割机)
40或25
2、临时号牌
5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三、证件工本费
 
 
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1、登记证书
10
2、行驶证
15
3、临时行驶证
10
4、驾驶证(操作证)
10
四、驾驶许可考试费
 
 
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得收费,第二次补考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科目一考试
人/次
35
科目二考试
人/次
20
科目三考试
人/次
15
科目四考试
人/次
25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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