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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2002]费7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2-8
实施时间: 2002-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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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核定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闽财综[2002]7号)收悉。考虑到你厅票据管理所现行专用票据规格、制作与普通票据相同,其收费标准可按普通票据收费标准执行。为此,对你厅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统一票据(含专用票据):
  (一)普通收费票据,规格为3联×50份,每本的收费标准由3.70元调整为5.40元。
  (二)无碳复写票据,规格为3联×50份,每本的收费标准为10.00元。
  二、定额票据
  定额票据的收费标准仍由你厅按印制工本费自行核定。印制工本费的计算公式为:(印制+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由不高于5%调整为不高于10%。
  三、你厅票据管理所收取的上述费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的有关规定,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要公示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从2002年2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1]费字53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二OO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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