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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2002]费6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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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高速公路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重新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函》(闽交征{2002}45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2]51号)精神,经研究,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标准为每卡25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金额全额上交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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