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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8]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1-30
实施时间: 2008-1-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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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有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理顺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省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包含管理费和杂支费两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在幼儿园开学前一次性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执行,闽价[2002]费405号、闽价[2003]费299号文同时废止。有关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附:省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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