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14]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10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6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26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青岛市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移动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联通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电信股份公司)。
  二、自2014年6月1日起,青岛移动公司、青岛联通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1)提供的电信服务,按照《办法》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三、青岛移动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为3%;青岛联通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为3%。今后,将根据以上企业经营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预征率。
  四、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各区(市)分公司暂不就地预征增值税,由市级公司按月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缴纳增值税税款。
  五、为方便用户结算,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可以统一使用青岛电信股份公司的冠名发票。
  六、青岛市电信企业总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0号)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2号)规定办理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
  七、青岛市电信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填写、确认《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
  附件:
  1.青岛市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2.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1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财税政[2016] 2016/5/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 内国税所函[200 2002/11/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内国税际函[200 2005/3/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 冀国税发[2000] 2000/11/2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4] 2004/8/18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 闽财税[2019]9号 2019/2/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 浙财税政[2016] 2016/5/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广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5/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 粤国税函[2006] 2006/10/2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内新增 穗国税发[2008] 2008/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