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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信服务[2014]64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24
实施时间: 2014-11-24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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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设区市经贸委(商贸服务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要求,从即日起我省开展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申报相关信息,按照《福建省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典当行设立初审工作。
  泉州市金融工作局按照《关于委托泉州市开展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13]422号)和本通知要求,开展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
  我委就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渠道,(举报电话:0591-87822094,87833704;网络举报渠道: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群众来信栏目,网址:www.fjetc.gov.cn),受理2014年新设典当行审批工作中的群众举报和投诉。
  附件:
  1.福建省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2.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3.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4.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
  5.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1
  福建省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一、2014年度各地典当行设立指标安排
  根据商务部测算规则,将2014年度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增指标安排如下:福州市6家,泉州市7家,漳州市4家,南平市3家,三明市3家,龙岩市3家,宁德市3家,莆田市1家,平潭综合实验区1家。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典当行设立数量的1/3。最近两年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二、典当行设立优选原则
  (一)各地应当合理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城市主城区。优先在典当业效益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县(市、区)设立典当行。
  (二)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新设典当行优选标准,并公开、公平择优确定新设典当行初审通过名单。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典当行股权结构中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大股东为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1/2以上。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
  (二)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货币出资能力。法人股东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实现盈利;上一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正数(其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则上为正数);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含本次投资金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典当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材料和报表。
  (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企业所申报的地点、场所应经各地监管人员实地查看,确认符合经营条件,符合各设区市公安局有关特行方
  面的安全要求。
  (五)申报材料(见附件2、3)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等,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七)已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还未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单位,应按照以上条件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典当经营业务。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在12月5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辖区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的指标,典当行设立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申请受理时限、受理单位、优选原则、初审程序、公示渠道、投诉举报渠道(电话、网络)等内容。各地监管部门在初审各环节应主动邀请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二)各地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核,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不得拒绝受理。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设区市级典当监管部门应对其近两年合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三)各地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向社会公示初审通过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存在异议的,各地应组织调查处理。
  (四)各地监管部门请于2015年2月27日前将初审工作情况及经公示无异议的初审通过名单上报,并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表(附件4、5),同时将初审通过的拟新增典当企业的相关资料录入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五)我委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和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www.fjetc.gov.cn)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要求申请单位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提交验资报告。
  (六)各设区市按照本通知的设立指标等额上报,请各地严格按照要求和申报条件认真做好拟设典当行的优选、初审工作。经专家评审和复核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同意设立,并不再接受递补申报。对未能按时提交验资报告或验资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取消其本年度及后一年度申报资格,也不再接受递补申报。
  (七)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应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审批情况、审批结果及审核意见表报我委备案,将新增典当企业相关资料录入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新增典当企业申请材料(复印件)也请一并报送我委备案。
  附件2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典当行申报表》(经所在地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签署审核意见)。
  二、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能力自我评估和目标客户分析等内容)。申请报告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五、出资协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六、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我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以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七、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13、2014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
  八、法人股东2013、2014年度纳(涉)税证明(法人股东应有2013、2014年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九、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出资500万元以下(含)提供近期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出资500万元以上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能力专项报告。
  十、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一、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本次出资是实名制,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三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自然人股东申明本人非公务员。)。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内容包括: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属地典当监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三、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内容包括:积极配合典当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十四、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和相关制度等,以及关于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的承诺书。
  十五、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本通知印发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还未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在设立名单公示后提交验资报告,同时还应提交商业银行出具的该公司验资账户的银行明细对账单原件,对账单时间应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至设立名单公示结束止。
  注:1.上述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应经设区市典当监管人员校核原件并签名。
  2.各项材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一份。
  3.申报人应选择我省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和专项报告,上述报告应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备案。
  附件3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表》(经所在地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签署审核意见)。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三、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拨付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典当监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还未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在设立名单公示后提交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同时还应提交商业银行出具的该公司营运资金的银行明细对账单原件,对账单时间应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至设立名单公示结束止。
  五、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七、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该典当行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1.上述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应经设区市典当监管人员校核并签名。
  2.各项材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一份。

相关附件:
附件4-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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