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供销[2014]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14
实施时间: 2014-11-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5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供销社、直属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六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4]495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供销财字[2014]56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供销社系统2014年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合理分配和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的规定,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围绕新网、支持试点”的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1、农资经营(包括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机用油、种子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送网点总数不低于30个,连锁网点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送网点总数不低于30个。
  3、日用消费品经营(包括电子产品、烟花爆竹、医药、图书、生活办公用品等)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建设以及日用消费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送网点总数不低于30个。村级、社区店:千人以上行政村建设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千人以下行政村建设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乡镇级店:乡镇连锁超市营业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二、支持方式
  对投资(支出)达到规定标准,在建和已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项目投资额包括: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提升改造建设,经营场地路面硬化,经营设备、电子信息设备、运输设备、冷藏设施购置等实际支出额(不包括购置土地支出)。
  对以往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已经扶持过的或已经享受其他部门国家财政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2012年8月31日前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含全资和绝对控股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4%。
  (二)项目建设投资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三)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独立核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四)申报项目已发生的投资(支出)总额标准为:
  区县级供销合作社企业300万元以上,市供销社直属企业500万元以上。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区县属企业向所在地区县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区县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八份,联合报送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市财政局。
  市供销总社直属企业由市供销总社所属直属公司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市供销总社和市财政局。
  (二)项目评审
  市供销合作总社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结果公示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市供销总社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五)资金拨付
  区县属企业申报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市供销总社直属企业申报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4年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本表由项目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
  2.《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网点建设信息表》(附件2)。本表由项目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3.项目实施报告。实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成立时间和股权情况)和实施该项目的条件;(2)项目的最终目标和任务内容;(3)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特色;(4)项目建设资金来源;(5)项目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情况;(6)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支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2名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投资(支出)审计报告着重说明投资、支出情况,是审核确定财政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要账(会计凭证)表(财务报表)一致,表格间数据相互印证(财务报表与投资[支出]情况表),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为此中介机构必须根据申报单位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审核提供。项目单位提供的根据会计凭证编制项目投资(支出)情况表,要确保每个数字真实、可靠,有据可查,即一数字一凭证,一凭证一票据。
  5.工商部门出具的2013年6月30日之后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情况的证明(原件)。
  6.申报单位财务报表。2013年度和2014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7.项目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和地税证副本(复印件)。特殊行业如:烟花爆竹企业需提供经营资质证书。
  8.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当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书等。
  9、申报项目的外部正面照片和内部照片。
  10、《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附件3)。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提供的资料要完整、清晰,因资料残缺或模糊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二)项目材料格式及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8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文本装订顺序为:(1)封面(按照申报平台规定格式打印);(2)《2014年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3)《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网点建设信息表》;(4)项目实施报告;(5)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支出)审计报告;(6)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等相关情况的证明;(7)财务报表;(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10)申报项目的外部照片和内部照片。(11)《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
  六、申报项目时间
  各单位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市财政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
  1.2014年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网点建设信息表
  3.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
  市供销总社      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4日
  联系人:
  天津市供销社  张永欣  联系电话:022-23023832
  天津市财政局  肖  波  联系电话:022-23391879

相关附件:
津供销〔2014〕22_号.doc    
项目单位申报主表.xls    
项目建设信息表.xls    
新网工程项目责任书.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办资环[2023] 2023/5/1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 苏财规[2010]4号 2010/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浙财建[2011]15 2011/6/28
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 财商字[1996]78 1996/4/1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河北省中央财 冀财农[2012]1号 2012/1/31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预[2022]60号 2022/4/13
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 财建[2016]659号 2016/8/25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 财文字[1993]74 1994/1/1
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 财预字[1991]28 1991/1/1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财社[2016]114号 201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