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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农[2014]7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7
实施时间: 2014-1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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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林业局
  2014年11月7日
  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与项目管理
  第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转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达的本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本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第四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转发的任务计划要求,结合本区县林业建设、湿地保护和恢复等工作任务,于每年2月28日之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本区县林业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任务或计划、申请林业补助资金数额、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区县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经筛选后,于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在中央分配给我市的林业补助资金额度后的5个工作日,将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任务通知有关区县,并由市林业局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或批复。
  第六条 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用于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十一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各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四章 林业补贴
  第十三条 林业补贴是指用于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造林补贴是指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主要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六条 湿地补贴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二)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三)湿地保护奖励是指对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支出。湿地保护奖励支出必须用于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和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七条 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补贴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贴,包括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补贴对象主要为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区)、乡镇基层林业单位。
  第十九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贴,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等。补贴对象主要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县(区)、乡镇基层林业单位。
  第二十条 林业生产救灾补贴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补贴对象主要为因灾受损并承担林业生产的县(区)、乡镇基层林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用于对全国林业生态建设或林业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先进、成熟、有效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
  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达的年度补助规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负责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项目、 湿地补贴项目的评审和批复立项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以下简称贴息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具体贴息贷款范围内容和标准按《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执行。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
  第五章 森林公安补助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补助主要是用于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补助,市级森林公安可预留不超过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10%,专项用于市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民警教育培训、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
  (一) 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直接支出;
  (二) 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补贴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0]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3]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0]26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农[2012]6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农[2011]6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农[2010]2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农[201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
  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一、上年度有关情况
  (一)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林业补贴。
  3.森林公安补助。
  (二)中央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
  (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中央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
  二、本年度有关计划及情况
  (一)本年度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
  (二)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任务。
  (四)本年度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五)森林公安补助分配使用计划。

相关附件:
津财农〔2014〕7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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