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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办市[2014]47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25
实施时间: 2014-11-25
法规类型: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2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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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具体工作,核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二、我部依照《条例》对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不再进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并对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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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lh321651   2014年11月26日
一级注册建筑师其实没有取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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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 建办市函[2022] 202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