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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房[2008]18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8
实施时间: 2008-1-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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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各地出台的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在此期间,已收取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原征收单位予以退付。
  二、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市场检查,对各种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予以查处;对违反“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原则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是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清理的具体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请于2008年2月2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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