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08]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消除群众涨价心理预期,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落实十七大精神,着力改善民生的政治高度来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一把手要亲自抓,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经营企业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切实为经营者履行备案程序提供便利。
  二、吃透政策,准确把握。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监[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范围、对象、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研究、吃透政策、把握好政策界限:一是要选好履行调价备案的批发、零售企业,要选在当地市场销售量(交易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批发店、超市或连锁商店。列入备案的企业不宜过多,但要兼顾高中低档;二是要确定具体调价备案的商品品种,要在《通知》确定的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各类目录中,选好当地主销的品种作为调价备案的品种,列入备案的品种也不宜过多,而且要更多关注大众化的品种;三是要准确掌握调价申报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列入履行调价备案的企业与规定的商品,符合《通知》第十条规定时,才实行调价备案,但不能要求所有企业履行调价备案,也不能要求相关企业的所有商品调价都要备案。
  三、重点跟踪,强化监测。
  为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监测,对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各地要安排人员于开始实行之日到相关企业采集价格,建立价格资料档案,并对相关商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重点跟踪监测,为判断是否符合《通知》第十条规定,需要履行调价备案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强对替代性、关联度高的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防止出现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
  四、加强检查,严格执法。
  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和国务院新修订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确保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顺利进行,各地要建立专人值班制度,并将值班人和联系电话于1月25日前报省局价格监测中心。相关负责人和值班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从1月28日开始,每周五通过“福建物价局网”临时价格干预栏目或传真方式将有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报我局(价格监测中心),对《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价格监测中心)。
  联系人:赵贞 姜晓维
  电 话:0591-87820970  87844243
  传 真:0591-8783593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 2013/1/1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 皖价商[2013]1号 2013/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雅安市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实行临时价 川府函[2013]13 2013/4/29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 鄂价法规[2008] 200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