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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8]1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4-14
实施时间: 2008-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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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法院、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45元(人民币,下同);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执行。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5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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