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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组建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4]19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1-20
实施时间: 2014-11-20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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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组建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数量
  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括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目标数量50家(根据情况可少于50家),其中甲类成员目标数量20家(根据情况可少于20家)。
  二、报名要求
  自愿接受《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条款约定(详见附件1)的金融机构,可报名参加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报名参加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如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且2012-2014年综合排名(按照记账式国债综合排名计算办法得出的2012年全年得分、2013年全年得分、2014年前三季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进行排序,排名见附件2)位于前45名(含第45名,下同),需提交《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报名表》(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报名表》);其他报名机构除提交《报名表》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机构概况;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报名机构经营及债券承销、交易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
  报名机构应于2014年12月8日前(含12月8日)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上述报名材料寄送到财政部国库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报名时间以财政部国库司收到报名材料时间为准。
  报名机构报名材料相关内容,如与监管部门反馈的情况不符,以监管部门为准。财政部将报名机构报名材料准确性等情况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
  三、选择方法
  (一)报名机构如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且综合排名位于前45名,并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直接成为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其中,综合排名前30名(含第30名)的机构,可报名成为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候选成员。若报名甲类成员的机构不超过20家,报名机构全部成为甲类候选成员;若超过20家,按照2012-2014年综合排名进行排序,前20名(含第20名)成为甲类候选成员。
  (二)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机构,数量少于承销团候选成员剩余名额(即目标数量减去直接成为承销团候选成员机构数量)时,全部成为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候选成员;数量多于剩余名额时,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剩余乙类候选成员。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由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指标体系中承销量、分销量、预发行交易量、现券交易量、回购交易量、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或尝试做市双边报价量及成交量数据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总量数据;期末持有量数据为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9月30日时点数据算术平均值;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或尝试做市请求报价回复率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回复笔数除以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收到请求笔数;投标准确度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各期次关键期限国债投标准确度算术平均值。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潘淑珍
  咨询电话:(010)68552230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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