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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商[2014]2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5-6
实施时间: 2014-5-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4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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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号(附后)公布了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等事项。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精神,请各市县及时做好2014年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补贴资金申领和发放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领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申领地点为车籍所在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使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统筹协调各个环节,确保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做到应补尽补。
  (二)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抓紧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并向社会公布其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补贴申请,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原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二、关于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者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三、关于回收拆解企业有关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二联、三联),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四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关于补贴资金预拨和清算总结
  各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的清算和总结工作,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报送财政厅(商粮贸处)、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商务厅
  2014年5月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xls    
附件2:20__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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