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施放气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08]19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5-5
实施时间: 2008-5-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防雷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闽气函[2008]34号)收悉。我局《关于防雷、施放气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6]服157号)已执行两年,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防雷、施放气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防雷、施放气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防雷、施放气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 防雷、施放气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收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不得上浮。
  三、 本复函下达后,各收费单位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四、 本复函自2008年5月5日起执行。
  附表:福建省防雷、施放气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八年五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费[2007]32 2007/3/1
福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 榕价费[2015]15 2015/3/2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高级经济专业技术 浙财[2017]26号 2017/10/19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 津财综[2019]5号 2019/1/9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 辽价函[2013]29 2013/4/28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 吉发改收管函字 2009/9/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3]10 2013/9/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闽价费[2008]49 2009/1/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 京发改[2012]14 2012/9/2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 闽价房[2009]22 2009/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