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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08]2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5-8
实施时间: 2008-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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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外事办:
  你办《关于申请核定福建省代办因私出国签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政外函[2008]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你办所属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已取得国家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厅批准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资格,其面向社会开展的代理因私出国签证服务,属中介服务项目。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同意该中介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列入我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项目。
  二、根据我省的地理位置和签证服务内容及签证服务单位综合成本的实际情况,核定代理因私出国签证服务综合收费标准:
  (一)送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办理商务、留学、定居类签证1080元/人、次(已含代缴使领馆驻地代办机构服务费260元/人、次)。
  (二)送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办理探亲类签证780元/人、次(已含代缴使领馆驻地代办机构服务费260元/人、次)。
  (三)送秘鲁驻上海总领事馆办理各类签证600元/人、次(已含代缴使领馆驻地代办机构服务费260元/人、次)。
  (四)代办各国因私签证,应委托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在该项目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加急服务费40元/人、次。
  三、你办所属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开展代理因私出国签证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信用和客户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执行我省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核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止。期满,应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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