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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2014]13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10
实施时间: 2014-11-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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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家庭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为确保实现本市家庭服务“消费有选择、维权有渠道、服务有保障”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畅通家庭服务业供需对接渠道
  支持与家庭服务业发展相关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各方信息平台资源,建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数据库,在人力资源市场和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等相关网站开辟家庭服务业窗口,启动家庭服务业便民定制服务计划,实现家庭服务人力资源信息共享,缓解因供需信息不畅引发的供需矛盾,有效对接有服务需求的家庭。鼓励家庭服务业企业选择节假日等市场供需紧缺时期,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进万家、从业人员春节值守等活动,努力满足广大市民的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牵头部门:市商委;配合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主体
  巩固家庭服务业企业发展成果,加快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业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办各类家庭服务业企业,引导各类家庭服务业企业走现代企业发展之路,支持家庭服务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扩大规模,按照市场细分原则,促进企业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服务质量高、示范作用好的品牌企业。力争在未来3年内,逐步实现主城各区有3个以上、其余区县(自治县)各有1个以上家庭服务品牌(骨干)企业的目标。(牵头部门:市商委;配合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
  三、鼓励家庭服务业实行员工制
  全面推广商务部《家政服务合同》范本,着力推行家庭服务业企业员工制模式,引导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企业和家庭服务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业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委)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加强行业监管,开展行业清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市场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在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指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承办行业交流、技能竞赛等活动,积极开展行业咨询、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评先评优、标准化评星定级、行业达标评审或验收、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工作。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快建立全市家庭服务运营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家庭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建立诚信记录信息申报征集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探索家庭服务业企业分等定级工作,加快制订家庭服务业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牵头部门:市商委;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强化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继续推进家庭服务员上岗培训,积极创新培训模式,探索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创建家庭服务业品牌培育基地等方式,加大中高级家庭服务员和市场紧缺工种的培训力度,强化家庭服务业企业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家庭服务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鼓励各类院校开展家政服务专业学历教育,突出家庭服务业培训的层次性和针对性。实行培训机构定点制、淘汰制,优选有实力培训机构参与从业人员培训。2014―2017年,计划在全市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10万名。其中,中高级人员占培训人员总数的20%以上,技能鉴定通过率在90%以上,对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做到应训尽训。加强培训与就业的对接,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家庭服务业企业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免费服务,学员就业率不低于90%。(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市商委)
  六、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定期公布家庭服务员的工资指导价位,为家庭服务业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参考依据。建立多渠道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业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消费者与从业人员之间的消费纠纷。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市商委)
  七、加大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扶持
  积极落实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制订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税收、保险、信贷政策落地的具体措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积极扶持。市级和区县财政要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增加家庭服务业扶持资金的比重,其他有关部门要保证足够资金向家庭服务业倾斜,重点支持家庭服务业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开展品牌化和标准化建设。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业企业增强商标意识,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走商标品牌发展之路。(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
  八、营造家庭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
  倡导家庭服务社会化新观念,加强品牌企业推介和成功经验推广,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涌现出的优秀事迹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发展家庭服务业的良好氛围。全市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抓好就业培训及职业资格考试、劳务对接、员工制企业认定、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等工作,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全市各级财政、税务、中小企业、民政、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共同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牵头部门:市商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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