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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函[2014]148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17
实施时间: 2014-11-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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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杭州市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区县(市)工商质监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健全机构、加强力量、明确职责、块抓条保、严格考核、强化保障”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职能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防联控、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一)至2014年12月底,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同步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并有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二)至2015年1月底,基本建成以乡镇(街道)为大网格单元,行政村(社区)和大型农贸(批发、展销)市场(中心)、特色饮食集中区域为中网格单元,一定数量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为小网格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
  (三)至2015年年底,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长效制度。
  二、重点内容
  (一)健全工作机构。
  1.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挂本级政府食安办牌子,承担本级政府食安委的具体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安委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辖区食品安全工作。
  2.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原则上要在所辖各乡镇(街道)派设机构。其中,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等六个城区所有乡镇(街道)均设市场监管所;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规模较大、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应单独设市场监管所,未单独设立的,一个市场监管所最多覆盖3个乡镇(街道)。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具体科室加挂食品安全管理科牌子,具体承担食安办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具体监管职责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所负责。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可与食安办合署办公。
  (二)明确工作职责。
  1.食安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食安办。负责本级食安委的日常工作,承担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等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制定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督促实施;统筹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牵头组织食品安全联合巡查、隐患排查以及专项整治;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负责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完成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场监管所。按照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实施监管,负责管理和培训辖区内食品安全专管员、信息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等;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调查,上报并参与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公安派出所。加大食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强化与市场监管所等的衔接、配合和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5.城管中队。负责对无证流动食品摊贩的清理查处,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6.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收集、核实、报告辖区内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相关信息,协助疾控机构开展辖区内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做好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三)加强工作力量。
  1.乡镇(街道)食安委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和市场监管所所长担任。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食安办主任,食品安全管理科科长担任专职副主任。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等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3.乡镇(街道)食安办要配备专职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监管任务特别繁重的,应当增加力量。具体人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所需人员由乡镇(街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4.乡镇(街道)在每个行政村(社区)应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专管员,负责该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食品安全专管员可以通过工作人员交叉兼职等形式落实。
  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在行政村(社区)内一定数量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中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员,配合做好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信息员的设置,可按照属地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并加强考核和管理。
  乡镇(街道)应结合监管实际,在强化市场(中心)主体管理责任的基础上,在大型农贸(批发、展销)市场(中心)、特色饮食集中区域配备(聘用)食品安全专管员、信息员,实施网格化管理。
  (四)落实网格责任。
  乡镇(街道)食安办要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查作用,协调市场监管所及区、县(市)公安、农业、质监、卫生、综合执法等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联合执法,协助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
  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要根据“一库一网一册一证”(基础数据库、监管信息报送网、食品安全专管员/信息员工作手册、食品安全专管员/信息员检查证)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发挥网格作用,落实监管工作。行政村(社区)要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等作用,协助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建立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格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食品安全专管员和信息员在乡镇(街道)或片区市场监管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食品安全专管员承担本区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以及宣传、教育、劝导工作。
  (五)健全保障机制。
  1.落实人财保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区、县(市)政府要加大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车辆,并向经济困难的乡镇(街道)、欠发达地区和监管任务繁重的地区倾斜。食品安全专管员、信息员由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负责统一招聘,本级食安办和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区、县(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结合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和村(社区)岗位设置等,健全食品安全专管员和信息员工作报酬保障机制。
  2.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府将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年底进行考核评估;区、县(市)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对存在食品生产、销售、仓储、餐饮等突出问题的,在文明和卫生乡镇(街道)、平安乡镇(街道)考核以及食品安全示范街镇等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
  3.落实责任追究。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基层责任网络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食安委下设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食安办承担。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内容,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有序推进。
  (三)创新工作模式。各地要创新工作手段、方法和载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平台。要探索引入信息采集市场运作机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数字化采集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信息采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食品安全数字化“全区域覆盖、全时段监管和全问题发现”的能力,提升社会参与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工作绩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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