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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工商字[2008]15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12-16
实施时间: 2008-12-1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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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持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并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市的市辖区,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审核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未经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股东应当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资扩股,应报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并经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转让,必须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它股东持有的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需提交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备案证明。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内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可以依照《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时参加企业年度检验,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提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被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取消试点资格,或被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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