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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陕工商字[2009]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9-1-4
实施时间: 2009-1-4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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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局《关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全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特别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根本性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型农村市场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的确立,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飞跃,必将成为广大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重要途径,成为广大农民进一步提高家庭收入的重要平台。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升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省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然数量较少、规模不大、层次较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深刻领会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业产业化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工商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二、放宽登记条件,大力支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特色地理名称,增强特色农产品及服务的宣传效应;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冠省名的,可由当地县级工商局受理并签署意见,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
  (四)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在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生产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果木权的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可以依法转让的涉农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以知识产权的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凡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民,均可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持有效证明到异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申请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同意,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支持涉农企事业科研单位和农村经纪人、种植养殖大户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方便农民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工商登记机关免费为其提供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工商所受理、初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县级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各地可选择1—2个工商所参照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办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登记试点工作。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展销会免于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自产产品的展销会、洽谈会、推介会的,免于登记。
  三、立足工商职能,全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投资领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特色农副产品;支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培育、建设和开办农产品市场,实现产供销的紧密连接,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由产品、劳务和内部资本合作向对外资本合作领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九)支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省范围内不同行政区划中的同类行业或同一服务对象的农民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负责受理注册登记工作。
  (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同法律培训,在涉农合同签订、履行和纠纷调解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合同签约率、履约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合同建立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十一)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广告帮扶战略。积极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经营模式,深入开展“一所一标”富农活动。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商标注册和正确使用商标,增强优势特色产品的品牌竞争力。支持和鼓励商标知名度高、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覆盖面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各类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协调、督促广告企业和媒体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服务。
  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
  (十二)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积极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把好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关,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深入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村镇、进市场、进商家活动,增强农民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热情受理维权投诉,完善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机制。
  (十三)切实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不收费”、“不年检”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工商登记法规的,除情节严重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外,一般以教育、规范为主,不作罚款处理。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切实维护其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
  (十四)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商部门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的有关工作,主动配合和协调,为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主意、想办法,努力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要以做好注册登记和监管服务工作为切入点,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规划,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发展服务工作,努力做到政府肯定、农民满意、社会好评。
  (十五)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工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点多面广的优势,深入乡镇和农村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的好处,宣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增强广大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设立条件和成员权利的了解,积极引导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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