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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陕工商字[2012]18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11-28
实施时间: 2012-11-28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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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以多种形式设立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合并分立。
  (三)支持投资者依法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林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其中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四)对申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等涉及前置许可的高危行业、安全行业除外),除行业有明确要求外,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实收资本到位不低于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五)允许普通合伙人以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以技能、管理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六)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七)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利用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丰富融资形式,拓宽资金来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对外投资,减轻债务负担,盘活企业资产,增强发展动力。
  (八)积极搭建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对接合作,支持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改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环境。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九)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培育自主品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切实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建立依法、规范、高效的商标保护长效机制。
  四、促进广告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十一)支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广告行业小型微型企业以独特专长建立品牌,引导其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打造广告服务业知名品牌。
  (十二)引导从事广告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进入陕西广告产业园区发展,参与广告科技研发,拓展市场,推动广告资源合理配置,培育广告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十三)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十四)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采取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同时申请的方式进行。转型企业申请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允许保留使用;住所(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无需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五)对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文)件、证书等,允许转型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属有关部门核发的,转型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提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相关登记证明材料。
  六、提升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效能
  (十六)积极开发网上注册登记系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逐步推行企业网上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网上年检,在小型微型企业聚集区推行上门年检和预约年检,运用年检“绿色通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先服务。
  (十七)积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引导小型微型企业依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诚信责任,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十八)加强市场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合同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十九)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作用,积极实施以行政提醒、行政预警、行政劝导和行政建议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对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以外的小型微型企业,经营中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直接社会危害,且事后能及时消除影响的,实行“首违不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规范和帮扶力度。
  (二十)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的分析和公开,及时反映市场主体发展动态,为小型微型企业投资创业提供参考。
  (二十一)充分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消费者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小型微型企业的合理要求,通过维权保障、政策宣传、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为小型微型企业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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