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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黄金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11-18
实施时间: 2014-11-18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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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国际会员:
  为推动国际会员代理业务,规范国际会员代理行为,提高国际会员服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交易所制定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指引》
  2、Guidelines for Brokerage Businesses of Internatnal Members of the Shanghai Gold Exchange
  上海黄金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完善客户服务水平,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以及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中心)的相关制度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授权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的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国际中心将相关材料定期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 业务准备
  第四条 A类国际会员和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国际会员可以开展代理业务。代理的国际客户分为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
  第五条 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当设置专门的客户服务、结算交割、风险管理、技术管理等岗位,为国际客户提供以下服务(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办理交易账户开户手续、协助办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代理交易、发布市场信息、处理客户纠纷和投诉、介绍交易产品、协助办理实物出入库、提供投资者教育和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 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当拟定委托代理协议标准文本。委托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表明国际会员的身份;
  (二) 国际会员与国际客户的代理法律关系,明确国际会员代理国际客户参与的是交易所的交易;
  (三) 明确交易所、国际中心、国际会员与国际客户的关系;
  (四) 国际客户参与交易应当遵守交易所、国际中心的相关规则、管理办法等规定;
  (五) 国际会员向国际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的标准、收取时间和方式;
  (六) 风险管理方面:(1)风险度的计算方法;(2)追加保证金的触发条件、确定追加金额的方法、追加保证金的时限和通知方式;(3)强行平仓触发条件、通知方式,追加资金或自行平仓的时限、金额、数量要求,国际会员执行强行平仓的方式、时间、顺序以及执行强行平仓的后果;
  (七) 国际客户对交易、清算、资金、实物等有异议的,国际会员处理异议的方式和程序;
  (八) 对国际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九) 明确国际客户可以就国际会员代理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向交易所或国际中心进行投诉;
  (十) 交易所和国际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国际会员委托代理协议标准文本应当向国际中心备案。国际会员新拟定或修订委托代理协议标准文本后,应及时将新的标准文本向国际中心备案。
  第三章 开户管理
  第八条 国际会员在受理国际客户代理业务申请时,应当对国际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对国际客户进行风险测试,评估国际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对国际客户进行分级管理,对风险承受能力差的国际客户应当不予开户。
  第九条 国际会员应当对国际客户进行详尽彻底的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对国际客户的经营情况、资金和实物来源进行调查,审核国际客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该国际客户开展的任何业务及该业务相关的一切主体、资金、交易和实物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冲突金、制裁地区等问题,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义务和职责。国际会员对国际客户身份、资金、材料等审核后产生疑问的,可以拒绝办理开户。国际会员须对核查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国际会员同意国际客户开户,应当与国际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国际会员应当在国际交易系统中录入国际客户的相关信息,然后为国际客户向交易所申请交易账户。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不得混码交易。
  第十二条 国际会员为法人客户申请交易账户时,还应当向国际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其中,为自贸区内注册的法人客户申请交易账户应提交:
  (一) 该国际客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该国际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 该国际客户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 该国际客户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 交易所和国际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为境外注册的法人客户申请交易账户应提交:
  (一) 该国际客户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 该国际客户的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复印件;
  (三) 该国际客户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效签署的授权书原件;
  (四)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 交易所和国际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提交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办理交易账户开户,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开户。
  第十四条 国际会员为国际客户申请交易账户成功后,应协助国际客户在国际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时,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与国际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必须共同签订有关资金封闭运行的三方协议。
  第十六条 开立资金专用账户后,国际会员应向国际中心报告国际客户的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并由国际中心建立该国际客户的交易账户与资金专用账户对应关系。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会员正式开展代理业务前应当足额缴纳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最低清算准备金,并根据国际客户风险状况及时补足清算准备金。
  第十八条 国际会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执行国际客户的委托,不得私下对冲国际客户的委托报单,不得延迟、篡改或擅自取消国际客户的委托报单。
  第十九条 国际会员向国际客户提供代理服务时,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散播虚假信息,不得误导国际客户做出买卖决策,不得做出盈利或共担风险承诺。
  第二十条 国际会员代理国际客户参与保证金合约交易的,向国际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必须高于交易所向国际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国际客户参与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其持仓不得超过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国际会员可在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上设置更严格的限仓水平。
  第二十二条 国际会员应当及时向国际中心提交大户报告和强平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国际会员对其国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国际会员应当协助国际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业务。
  第二十五条 国际会员应当对国际客户的交易、资金、实物等情况进行监控,发现异常行为的应进一步调查。对洗钱、走私、恐怖融资、逃税、使用冲突金、对敲、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国际会员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国际会员可终止违规国际客户的委托代理业务。国际会员应及时将发现的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国际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际会员应当对国际客户的开户、交易、资金、实物等信息保守秘密,交易所或国际中心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其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国际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国际客户的开户资料以及交易、资金、实物等所有相关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存在争议的,应保存至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国际中心有权对国际会员的代理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国际中心对不符合规定的代理行为进行处理,相关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限期说明情况、没收违规所得、罚款、暂停开立交易账户、冻结资金和实物库存、降低持仓限额、禁止部分合约交易、禁止出金、暂停代理业务、取消国际会员资格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归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1、《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指引》.pdf    
2、Guidelines for Brokerage Businesses of International Members of the Shanghai Gold Exchang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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