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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指引[2007年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评价函[2007]293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12-1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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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抽查审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我们制订了《中央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指引(2007年度试行)》,并在纳入2007年度财务抽查审计范围的中央企业中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中央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指引(2007年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客观反映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状况,促进企业有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是指通过独立的调查、测试、分析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内所采取的各项财务内部控制政策、程序、措施,评价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实施情况以及运行的有效程度。
  第三条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目的是促进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
  第四条国资委负责制定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制度规范,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对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并对评价质量和评价结果进行检查复核。
  第二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五条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财务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可以采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等方式具体实施评价。
  第三章 评价工作范围
  第七条集团型企业应当选择企业集团总部和一定数量的子企业进行财务内部控制测试。
  第八条样本测试单位主要是指企业集团总部和按照一定条件选取的样本子企业,选取的测试单位的汇总资产总额不得低于企业集团汇总资产总额的50%,测试单位户数不得低于企业集团总户数的10%。
  第九条企业集团总部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属子企业,应选取为样本测试单位。
  (一)单户子企业资产总额占企业集团汇总资产总额10%以上(含10%);
  (二)单户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集团汇总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含10%);
  (三)金融类子企业,包括主业为保险、证券、期货、担保、信托等业务的各类子企业以及财务公司;
  (四)上市公司以及在测试年度内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的子企业;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涉讼案件、重大资产损失或管理层舞弊行为的子企业;
  (六)评价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业判断认为应作为测试单位的其他企业。
  第十条确定样本子企业所选取的财务数据为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数。
  第四章 评价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制度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与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两个方面。
  第十二条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和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成本费用、采购、销售、投资、筹资、担保、高风险业务、关联方交易、财务体系、财务预算、财务组织、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财务信息系统等。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总部和样本子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职责分工补充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补充指标的评价基本标准和计分标准,并在报备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时予以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货币资金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货币资金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货币资金经营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是否存在小金库、账外资金,是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核对银行账户,是否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
  4。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背书转让、注销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第十六条应收和预付款项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应收和预付款项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应收和预付款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收款控制、坏账损失的审批、核销和后续转回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应收和预付款项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应收和预付款项发生及处置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收款控制:是否按照客户情况结合账龄对应收款项实施分类管理并采取有效手段催收;
  4。坏账损失的审批、核销和后续转回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存货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存货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存货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存货的管理控制、存货的处置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存货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存货验收、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存货的管理控制:是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存货的盘点,存货是否存在被盗、积压、毁损和流失的风险;
  4。存货的处置控制:存货核销、处置手续是否健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固定资产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控制、日常管理控制、处置与转移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固定资产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固定资产验收、盘点、保管、维修及处置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取得和验收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情况,验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形成相应的记录;
  4。日常管理控制: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情况,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改良支出情况,是否有定期的盘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
  5。处置与转移控制:重大固定资产处置是否履行了联签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价格是否合理,价款是否及时、足额入账,固定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或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无形资产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无形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无形资产取得和日常管理控制、处置与转移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无形资产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无形资产验收、计价及处置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取得和日常管理控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情况,验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形成相应的记录,无形资产摊销、减值准备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4。处置与转移控制:重大无形资产处置是否履行了联签审批手续,无形资产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价格是否合理,价款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无形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或签订相关合同。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在建工程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项目决策控制、概预算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在建工程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项目决策控制:经营决策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概预算控制: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5。价款支付控制: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6。竣工决算控制: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成本费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成本费用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成本费用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预算控制、核算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成本费用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成本费用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3。预算控制: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是否超出预算范围;
  4。核算控制:成本费用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采购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采购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采购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请购和审批控制、采购执行控制、采购验收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采购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大宗采购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3。请购和审批控制:采购申请和采购审批制度,对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的管理;
  4。采购执行控制:采购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比质比价、招标等降低采购成本的控制;
  5。采购验收控制:验收环节的管理,对验收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销售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销售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销售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销售和发货控制、收款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销售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销售和发货控制:信用政策、销售政策、销售退回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4。收款控制: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四条投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投资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投资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价与决策控制、投资审批与执行控制、投资处置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投资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分级授权是否合理,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3。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价与决策控制:是否存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执行投资后评价制度;
  4。投资执行控制: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计划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有关投资权益证书等凭证的保管和记录情况,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收回,是否定期和不定期核对有关投资账目;
  5。投资处置控制: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策手续是否健全。
  第二十五条筹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筹资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筹资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筹资可行性研究、评价与决策控制、筹资执行控制、筹资归还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筹资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分级授权是否合理,筹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3。筹资可行性研究、评价与决策控制:筹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筹资结构和筹资规模是否合理,是否实现了降低筹资成本或控制筹资财务风险的效果;
  4。筹资执行控制:有关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筹集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入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筹资用途;
  5。筹资归还控制分:筹资相关债务还本付息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第二十六条担保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担保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担保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担保评价和审批控制、担保执行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价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3。担保评价和审批控制:担保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政策,是否存在对担保人的审查,是否采取反担保等控制担保风险的措施,是否符合企业决策程序;
  4。担保执行控制:是否按照企业决策审批意见和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是否建立担保业务执行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是否在担保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二十七条高风险业务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高风险业务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高风险业务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高风险业务可行性研究、评价与决策控制、高风险业务执行控制、高风险业务处置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高风险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分级授权是否合理,高风险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3。高风险业务可行性研究、评价与决策控制:是否存在高风险业务可行性论证报告,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执行投资后评价制度;
  4。高风险业务执行控制:重点检查有关对外投资凭证的保管和记录情况、相关业务的浮动盈亏、是否设定止损限额、强制退出机制等控制风险的措施;
  5。高风险业务处置控制:对外投资收回和核销手续是否健全,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收回。
  第二十八条关联方交易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关联方交易管理财务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全部关联方交易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关联方交易的评估和决策控制、关联方交易执行控制、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相关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关联方交易的评估和决策控制:是否存在针对关联方交易的评估论证报告,重大决策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4。关联方交易执行控制:是否建立关联方交易档案,是否由专人定期核对和更新相关信息;
  5。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控制: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二十九条财务体系内部控制评价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财务体系内部控制;
  2。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的控制设计:总会计师、财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总会计师、财务、内部审计机构人员配备,总会计师、财务、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职责管理,内部审计的评价、鉴证和服务职能管理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总会计师、财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明确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于财务部门;
  3。总会计师、财务、内部审计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总会计师、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构成情况和知识结构;
  4。总会计师、财务、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职责管理:企业是否明确了总会计师、财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是否充分发挥了相关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的管理职能,总会计师是否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切实履行其职责;
  5。内部审计的评价、鉴证和服务职能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内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是否为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十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评价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财务预算管理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全部财务预算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财务预算编制和审批控制、财务预算调整和执行控制、财务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财务预算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相关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财务预算编制和审批控制:财务预算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合理、程序是否适当、方法是否科学,是否对财务预算进行审核批准;
  4。财务预算调整和执行控制:财务预算调整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财务预算执行差异的处理,是否存在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制度和预警机制;
  5。财务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是否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是否根据分析结果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和落实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财务组织内部控制评价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财务组织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全部财务组织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对子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委派和轮换管理、对子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控制、对子企业重大资产管理控制、对子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和报备管理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对子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委派和轮换管理:子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是否由总部统一任命考核,是否实行定期轮换;
  3。对子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控制:子企业资金筹集和运用是否得到了总部的统一规划,是否可以在企业内部集中调配;
  4。对子企业重大资产管理控制:总部是否对重大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5。对子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管理控制:总部是否参与子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订立,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对子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和报备管理:子企业是否将重要财务人事任免、重大财务事项按照管理权限,报总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评价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全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企业执行会计规范情况、财务报告编制程序和审核批准控制、资产减值准备控制、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控制、资产减值准备控制、公允价值计量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序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企业执行会计规范情况:企业具体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准则等种类,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是否与所执行的会计规范相适应;
  3。财务报告编制程序和审核批准控制: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是否经过审批,对财务报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经过审批,财务报告是否经过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审核;
  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控制:对财务报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经过审批,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合理;
  5。资产减值准备控制: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6。公允价值计量控制: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方法、模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与公允价值计量有关的风险防范机制;
  7。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序控制:是否存在信息披露岗位责任制和授权批准制度,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经过相关部门联合审议。
  第三十三条财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评价
  (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财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全部财务信息系统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系统开发和维护控制、操作规范和运行控制、信息使用和管理控制、会计电算化及其控制等。
  (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
  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财务信息系统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系统开发和维护控制:系统开发时是否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系统投入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充分测试,测试结果是否理想,是否定期检测系统运行情况并妥善处理潜在危险;
  4。操作规范和运行控制:是否存在明确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是否存在分级操作管理权限;
  5。信息使用和管理控制:是否实现了数据共享、集中管理和集成应用,是否存在数据定期备份和紧急情况预案制度;
  6。会计电算化及其控制:是否存在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和企业组织形式、业务流程的结合情况。
  第五章 评价方法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评价主要是对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样本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按具体计分标准、评价指标权重和评价模型,进行的双百分制定量加权。定性评价主要是对定量评价结果采用四象限法得出的定性评价结论,并根据评价工作实际情况,结合发现的问题所做的进一步分析。
  第三十五条企业集团总部、样本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定量评价采用双百分制,即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与执行的有效性均为百分制,其评价模型为:
  (一)企业集团总部或单个样本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评价得分=∑(单个评价指标的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评价得分×单个评价指标权重);
  (二)企业集团总部或单个样本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得分=∑(单个评价指标的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得分×单个评价指标权重);
  (三)如果企业集团总部、样本子企业某项评价指标存在重大违规事项,则相关企业集团总部、样本子企业的该项评价指标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得分计为零分。
  第三十六条企业集团财务内控评价定量评价结果,通过企业集团总部和样本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定量评价结果的综合汇总得出。
  (一)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评价得分=企业集团总部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评价得分×企业集团总部权重(30%)+样本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评价汇总得分×样本子企业权重(70%);
  (二)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得分=企业集团总部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得分×企业集团总部权重(30%)+样本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评价汇总得分×样本子企业权重(70%);
  (三)样本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评价汇总得分=∑(单个样本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评价得分×单个样本子企业占全部样本子企业权重);
  (四)样本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汇总得分=∑(单个样本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得分×单个样本子企业占全部样本子企业权重);
  (五)单个样本子企业占全部样本子企业权重,指在计算所有样本子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汇总得分时采取的权重,该权重的测算只能采用汇总资产总额来计算。
  第三十七条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按统一要求设置评价指标权重。如果样本测试单位出现评价指标多项或缺项,可补充评价指标或将缺项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重要性原则分配给其他评价指标,具体调整情况应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备案时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定性评价是以上述定量评价结果为基础,采用四象限法得出定性评价结论。
  (一)财务内部控制定性评价是采用四象限法,以上述定量评价结果为基础,将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从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与执行的有效性角度进行组合。在座标图上,横轴表示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得分,纵轴表示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得分,以60分作为原点,将座标图分为四个象限;
  (二)右上角的第一象限,即财务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与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得分均超过60分,定性为财务内部控制基本有效,并主要列示其财务内部控制仍需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三)左上角的第二象限,即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得分不超过60分,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得分超过60分,定性为财务内部控制设计存在一定缺陷,财务内部控制执行基本有效,并主要列示其财务内部控制设计存在的较大缺陷;
  (四)左下角的第三象限,即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与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得分均不超过60分,定性为财务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并主要列示其财务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存在的较大缺陷;
  (五)右下角的第四象限,即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得分超过60分,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得分不超过60分,定性为财务内部控制设计基本有效,财务内部控制执行存在一定缺陷,并主要列示其财务内部控制执行存在的较大缺陷。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三十九条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步骤:
  (一)熟悉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业务流程,了解企业内外部环境,初步确定关键风险区域,了解企业相关财务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情况;
  (二)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项进行必要的测试工作,确定样本子企业、各项权重和制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检查财务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评价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四)测试和评价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五)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与企业交换意见;
  (六)完成并出具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十条国资委委托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报国资委备案,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内控制度重大缺陷,应及时向国资委作专项书面报告。
  第七章 评价报告
  第四十一条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评价人员根据财务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编制的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状况的书面文件,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第四十二条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正文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评价结果、评价分析等三部分。
  第四十三条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主要业务类型和经营范围、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内部控制环境等;
  (二)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关键风险点及其配套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等;
  (三)企业在集团总体战略目标规划下,督促子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的实际管理情况等;
  (四)如果企业由于行业性质、战略目标和风险管理理念等因素可能存在特定风险,还应详细介绍该特定风险的实际控制情况等;
  (五)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独立性和实际运行状况,财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程序、方式,以及相关工作报告的汇报对象和落实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评价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集团、集团总部以及样本子企业的定量和定性评价结果,在财务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不足;
  (二)按照集团总部和样本子企业,逐项列示存在的重大违规事项和重大财务内部控制缺陷;
  (三)根据集团总部和样本子企业的评价结果绘制的定性评价结果散点图,详细说明各样本测试单位定性评价结果的整体分布情况及其对企业集团整体定性评价结果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评价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企业集团的定量评价结果和定性评价结果散点图,结合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际情况,分析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内部控制水平;
  (二)逐项说明重大违规事项的过程、原因和涉及金额或产生的影响。分析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如果属于财务内部控制执行问题,还应分析其未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
  (三)逐项说明重大财务内部控制缺陷,用图表、文字等形式对相关业务流程进行具体描述。分析相关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如果属于财务内部控制执行问题,还应分析其未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
  (四)针对集团总部和样本子企业,逐项分析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主要环节、原因及其影响,并提出完善建议。
  (五)详细说明集团总部和样本子企业对评价结果的反馈意见,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的内容和各自依据。
  第四十六条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样本测试单位、各项评价指标以及各项权重的确定情况,调整评价指标或权重的理由和具体调整情况,样本测试单位评价结果汇总表等。
  第四十七条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以充分、适当的测试证据为依据形成评价结论。
  第八章 工作责任和罚则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积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为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评价工作所需基础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拒绝、阻碍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
  第五十条企业通过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资料干扰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针对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拟定整改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及时加强整改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机制。
  第五十二条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规定,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遵守职业操守,规范业务操作,评价结论恰当,并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在实施评价时,如直接利用国家审计机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的工作成果,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对最终出具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泄漏国家机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参与做假,或者在评价程序、评价内容、评价计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评价结论失实的,或者评价工作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国资委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给予警示或禁入等相应处理。
  第五十六条国资委可根据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督促企业积极整改,完善相关财务内部控制机制,并检查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工作指引在2007年度国资委财务抽查审计企业中试行。
  附件:
  1.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见附件)
  2.样本测试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指标权重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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