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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08]2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6-19
实施时间: 2008-6-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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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成品油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我省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000元。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90号汽油(Ⅱ)零售基准价格由每吨5990元调整为6990元;0号柴油零售基准价格由每吨5520元调整为6520元。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
  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调整后,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在规定幅度内制定的具体零售价格应及时抄送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四、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即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
  六、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成品油价格提高的连锁反应,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对违价行为要依法查处,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七、各设区市价格部门及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在6月20日下午下班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
  八、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有关疏导运输价格、落实各项补贴及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措施,省政府将另行研究。
  九、本通知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附表: 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0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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