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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8]34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8-6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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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闽广函[2008]119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39号)规定,根据执行以来考试成本费用的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我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复函如下:
  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每科70元,考试科目为三科。
  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每科70元,考试科目为四科(含口试科目)。
  以上收费标准已含考试发证以及上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考务费,除此之外,不得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本复函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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