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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35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12
实施时间: 2014-12-1
失效时间: 2016-11-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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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计委:
  你委《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护士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4〕447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137号)文件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同意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实务、实践能力2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7元(含上交国家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11元)。
  二、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二年。执行期届满前两个月,由你委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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