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办电函[2014]731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3
实施时间: 2014-11-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有效应对和缓解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引起的农产品卖难,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商务部原农产品自动产销对接平台更名为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并已搭建在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全国平台)上,拟于2014年11月中旬正式开通。现就系统运行、维护和使用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构成及功能
  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是全国商务系统应对突发农产品卖难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农产品卖难信息进行监测、上报、审核、定级和开展救助的工作平台。系统包括舆情监测、卖难对接两个核心子系统,相关信息通过全国平台专题频道发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登录全国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可对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进行操作(操作手册可登录管理后台在线下载)。
  舆情监测子系统。主要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和全国平台会员商户报送三个渠道,对农产品卖难情况进行监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管理员通过系统后台对本地区舆情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卖难信息,依据商务部《农产品卖难应急处置方案》(商建函[2013]1029号)相关标准,确定响应等级(部、省、地三级)。
  卖难对接子系统。该系统可实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卖难救助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具备管理员账号管理、救助企业申请管理和卖难救助总结反馈等功能。确认发生卖难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响应级别及时通知相关救助企业开展对接,并通过该系统在线提交救助情况。
  卖难信息发布。完成卖难信息收集整理和对接等操作后,应在全国平台及时发布经核实确定响应等级的卖难信息,扩大传播渠道。在救助企业栏中,卖难救助企业还可发布相关农产品采购需求,实现常态化对接合作。
  二、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开通系统管理账号。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管理员账号与全国平台后台管理员账号已实现统一登陆。已开通的全国平台管理员账号,可直接登录使用;尚未开通的,需填写全国平台系统用户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传真至全国平台后,由工作人员开通。
  (二)审核、定级和发布卖难舆情信息。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实时对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自动抓取和全国平台会员商户填报的舆情信息进行审核,对确认已发生农产品卖难的信息,详细了解情况,并及时通过系统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省、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利用系统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通过的卖难信息综合评估,确定响应等级。
  (三)跟踪反馈卖难救助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根据卖难响应等级,启动相应机制进行处置,必要时可通过召开卖难研讨会、制订卖难救助方案、指定专人赴现场指导等方式进行救助,同时利用全国平台发布的卖难信息及时开展网上对接。要充分发挥卖难救助企业的力量,实施紧急救助。对正在开展的救助,要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并通过系统及时反馈。
  (四)组织、引导卖难救助企业申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地规模较大的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商、涉农电子商务企业、餐饮企业等,在全国平台注册并申请成为农产品卖难救助企业,在出现农产品卖难时实施救助。原则上,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至少推荐报送20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至少推荐报送50家。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卖难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系统 运行、维护和使用工作。要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应急响应机制,把工作内容落实到责任处室,明确专人负责系统日常应用和与全国平台工作机构的联络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络员登记表(附表2)请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电子商务司)。
  (二)组织学习培训。省、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2014年全国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培训班相关要求,组织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系统使用方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巩固卖难救助队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地方流通领域公益项目培育骨干救助企业,逐步壮大卖难救助队伍。通过签署协议、承诺书等形式,明确救助队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切实发挥其骨干带头作用。
  联 系 人:电子商务司 孙国强
  联系电话:010-65197495
  传  真:010-65197450
  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李淮滨
  联系电话:010-65681268转676
  邮  箱:lihuaibin@
  附件:
  1.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用户备案登记表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联络员登记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相关附件:
1.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用户备案登记表.docx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联络员登记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餐饮行业 2016/5/1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 皖商建字[2012] 2012/7/23
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6/8/16
公布《2016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10/2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2/7/13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 国家税务总局云 2021/2/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的实 云政办发[2018] 2018/8/27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重庆市国家税务 2018/2/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5/3/1
关于共同推进农产品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建函[2017]15 20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