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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代理业务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1-10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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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市级执收部门(单位):
  为促进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更好地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绍兴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代理业务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0日
  绍兴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银行
  代理业务年度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加强管理,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代理业务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财库[2012]146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浙江省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代理业务年度综合考评办法》(浙财综[2013]71号)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代理银行代理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 年度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由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市财政局监督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等三部分组成。
  年度综合考评采取量化评分和技术性扣分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百分制。
  第二章 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
  第五条 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向市本级执收单位了解代理银行服务情况,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六条 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即市财政局对执收单位调查问卷的各项考评内容设定标准分值和评价等级,根据各执收单位在调查问卷上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的评定结果,汇总计算各代理银行考评得分。
  第七条 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包括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银行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性能等五个方面,满分40分。
  (一)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水平,满分12分。
  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水平反映代理银行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账户管理、资金汇划、信息匹配的情况。包括:银行汇款记入财政结算账户的及时、准确程度,资金汇划与管理的安全程度,信息录入、资金与信息匹配的及时、准确程度等。
  (二)信息反馈质量,满分8分。
  反映代理银行向执收单位、市财政局反馈信息的情况,包括:在资金到账2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通知执收单位到账信息情况,及时向执收单位传递《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准确地向市财政局、执收单位报送报表等。
  (三)管理协调水平,满分6分。
  反映代理银行工作人员配置情况、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管理的规范程度、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的畅通程度和工作协调能力等。
  (四)人员业务素质,满分6分。
  反映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制度的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以及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
  (五)银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性能,满分8分。
  反映代理银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建设的完整性,日常维护的及时性,运行的效率、稳定、可靠程度、系统功能的先进性及解决系统问题的有效性等。
  第八条 参与问卷调查的执收单位,通过对照《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调查内容分值表》(附1)确定评价分值,完成对代理银行网点的考评。
  第九条 参与问卷调查的执收单位,由市财政局从各家代理银行代理的执收单位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向参与问卷调查的执收单位发放《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调查表》(附2),各执收单位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调查表》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执收单位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市财政局监督考评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监督考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信息、执收单位和缴款人的反映或投诉、代理业务检查以及日常工作等,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监督考评采取技术性扣分办法,即市财政局对监督考评内容设定标准分值和扣分方法,并据此对考评年度内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的行为,经核实后扣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监督考评,包括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信息反馈、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账户管理、组织管理和银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建设等五个方面,满分40分。
  (一)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满分14分。
  代理银行出现以下问题的,按下述方法扣分,扣完为止。
  1.缴入政府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的资金未于1个工作日办理资金入账手续的;代理银行在收到执收单位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后,未于2个工作日内划转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的;财政部门对清算完成的资金,开具《缴款书》或《拨款凭证》,代理银行在交接签单后,未于2个工作日准确地划解财政专户或国库的,每发现1次扣1分。
  2.无故拒绝代理执收单位、缴款人办理收入收缴业务,或者在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每次扣1分。
  3.因代理银行资金汇划清算错误等,发生资金错划现象的,每划错1笔扣1分。
  4.未按规定及时、准确代开罚没票据,影响非税收入正常收缴,每次扣1分。
  5.未能建立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或者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不能保证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正常展开,影响工作的,扣2分。
  (二)信息反馈,满分12分。
  代理银行出现以下问题的,按下述方法扣分,扣完为止。
  1.代理银行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向市财政局传递单据、报送报表的,每次扣1分。
  2.代理银行未按规定与市财政局对账,或者未向市财政局报告与执收单位未达账对账情况的,每次扣1分。
  3.代理银行未能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准确传送所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的电子化实时动态监测信息的,每差错1次,扣1分。
  4.擅自对外提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信息,或者未能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执收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预留印鉴或者相关资料的,每发现1次扣1分。
  (三) 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账户管理,满分2分。
  未经市财政局许可,擅自开设、变更和撤销政府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子户的,每1个账户扣2分。
  (四)组织管理,满分6分。
  代理银行出现以下问题,经市财政局提醒,限期内未解决或再次出现的,按下述方法扣分,扣完为止。
  1、缴款人或执收单位对银行代理业务提出有效投诉的,投诉到财政部门扣1分、投诉到12345或其它市政府相关综合部门的扣2分。
  2.对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执收单位反映或投诉的问题,不能积极、迅速解决,造成工作延误的,每次扣1分。
  3.未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造成工作延误或者失误的,每次扣1分。
  4.因代理业务经办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以及经办人员岗位变动频繁、业务素质不到位,银行网点覆盖面不足,不能方便非税收入收缴,造成工作延误或者失误的,每次扣1分。
  (五)银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建设,满分6分。
  代理银行出现以下情况的,按下述方法扣分。
  1.根据政府非税收入业务发展的需求,缺乏创新性,系统开发不及时,造成工作延误或出错的,扣2分。
  2.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升级不及时,随意更改政府非税收入数据通讯接口,影响代理工作的,扣2分。
  3.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入账或划解,影响代理业务水平的,扣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和日常的工作,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即市财政局设定标准分值,根据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评分。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包括代理业务情况、工作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满分20分。
  (一)代理业务情况,满分15分。
  反映代理银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代理业务办理、信息反馈、账户管理、人员配备、资金汇总、对经办分支机构的培训指导、内部考核、内控机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改进的措施和建议,满分5分。
  反映代理银行针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以及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市财政局提出的建议等。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分行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工作总结报告(一式2份)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计算及运用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考评各项内容分值计算见附3。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分值计算表》汇总得分,对总得分设定“非常满意(90-100分)”、“满意(71-89分)”、“基本满意(55-70分)”和“不满意(未满55分)”4个考评等级,按分值高低对代理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情况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全面了解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选择确定代理银行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在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扣分情况、执收单位对代理银行的意见和建议等反馈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对综合考评暴露和反映的问题予以改进,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评工作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年度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施行。
  附:1.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调查内容分值表
  2.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调查表
  3.代理银行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分值计算表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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