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4]16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21
实施时间: 2014-10-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是指对营业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季度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通知》所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执行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是指营业税税款所属期。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落细支持 吉财税[2023]85 2023/8/29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 辽残联发[2015] 2015/1/1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1/1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 2016/11/18
关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 2020/4/9
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税总函[2019]33 2019/11/11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 鲁财税[2020]27 2020/1/1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 鲁财税[2022]29 2022/1/1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鲁财税[2022]15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晋税发[2020]40 20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