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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纠风办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检[2008]4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9-23
实施时间: 2008-9-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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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391 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部署。我省这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检查有关具体事项由省物价局牵头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按照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展开,检查方式采取下查一级与同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范围时间时限。检查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07年秋季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全省教育收费检查从文到之日起开始,至12月上旬结束。
  三、检查重点。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和重点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391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同时结合国家新出台的教育收费政策,此次专项检查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合国家对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从农村扩大到城市的全面实施,今年要重点检查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收取学费的行为。
  (三)高等院校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学生执行同样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对研究生教育收费等。
  (四)民办学校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学费,招生时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以及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五)各级各类学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实施乱收费行为。
  四、总结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要求,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调研报告分别对口报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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