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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关于销毁财政票据票据存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12
实施时间: 2014-11-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0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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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财政票据存根及作废票据进行销毁。现将销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销毁的范围
  (一)销毁票据的范围
  包括2009年度及以前年度领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及停止使用作废的空白票据。
  (二)销毁票据的单位
  一是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领购、管理财政票据的部门或单位、原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向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销毁事项;二是直接向省非税收入管理局领购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和社团,直接向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销毁事项。
  二、财政票据销毁方式
  财政票据核销方式采取送验销毁、现场销毁二种方式。
  (一) 送验销毁方式
  各类财政票据使用量较少的使用单位,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在200本或2万套以内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申请销毁的票据送达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集中统一销毁。
  (二)现场销毁方式
  财政票据使用财政票据量大、下属单位多、票据管理分散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将需要核销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经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后,财政票据直接送达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销毁。
  三、财政票据销毁的要求
  (一)省级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及时通知所属下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认真组织做好销毁工作。
  (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将需核销财政票据存根进行登记造册,填报《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第一联:退核销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报送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省级部门应对财政票据所属使用单位报送的《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核实需销毁的存根后将《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电子表格报送省非税收入管理局(邮箱:YNCZPJ@),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指派人员到指定的销毁场所进行监销。
  (四)请严格按照《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格式使用Excel电子表格填报,其他格式无效,不得修改表格的格式和内容。
  (五)核销的财政票据及存根保存年限应达到5年以上。
  (六)对不符合核销规定的财政票据,不予核销。
  (七)财政票据核销工作要求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附件《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
  云省非税收入管理局
  2014年11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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